文/凡夫
“包青天”的故事在中国可谓家喻户晓。在素有“官贵民卑”传统的封建社会,百姓有了冤屈,只能把希望寄托于类似“包青天”的清官贤吏身上。中国行政诉讼制度始于1990年实施的《行政诉讼法》。这部法律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在具有“屈死不告官”传统的中国,是件破天荒的事情。
历史的回顾
1954年新中国颁布的第一部宪法曾明确授予公民有提起行政诉讼的宪法权利,但由于“文革”等历史原因,行政诉讼制度并没有建立起来。到1978年改革开放前,行政审判在中国一片空白,宪法赋予公民提起行政诉讼的宪法权利并没有得到落实。
1989年4月4日,七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通过《行政诉讼法》,并于1990年10月1日起实施。该法的颁布与实施,结束了中国没有行政诉讼法的历史。
为了加强行政诉讼制度的配套建设,1990年12月24日,国务院发布《复议条例》,1994年5月12日,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国家赔偿法》,1999年4月29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通过并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复议法》,这些法律构成了中国行政审判制度的基本框架。
截至2002年5月,全国各级法院共有行政审判庭3227个,行政审判法官11720人。
可喜的成就
中国法院开展行政审判工作20年来,尤其中国加入世贸组织以后,中国行政审判按照世贸组织规则中关于非歧视、公开透明和法制统一等原则,不断完善司法审查的各项法律制度,防止和克服地方保护主义,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了中国政治体制改革和经济体制改革,为推进中国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促进改革开放发挥了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据统计,1982年底至1990年10月,中国各级法院共受理一审行政案件31626件。1998年至2002年5年间,中国各级法院共受理一审行政案件463327件,审结464689件(包括旧存)。其中2001年受理100921件,首次突破10万件;受理行政赔偿案件24292件,审结21638件;原告撤诉率为32.38%,败诉率为28.61%,被告的败诉率为25.67%。
中国行政审判制度的建立,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公正的保护,公民的诉权意识、法治意识、人权意识进一步提高。
存在的问题
行政诉讼制度的建立赋予了中国百姓一把锋利的维权之剑,但目前在一些地方确实存在老百姓“不会告”、“不愿告”、“不敢告”的现象。
“不愿告”现象存在,其实质是诉权问题。诉权是法律赋予公民依法自主行使的权利。行政诉讼是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依法进行合法性审查,因此,合法性是衡量老百姓是否能打赢官司的唯一标准。行政审判发展到今天,人们要把到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目的由“打赢官司”转变为到法院“讨回公道”。(来源:人民日报海外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