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是原萧县交通局局长李志强等10名被告人故意杀人、帮助毁灭证据、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庭审的第三天也是最后一天。原告委托代理人在庭上宣读刑事附带民事诉状,请求宿州中院除依法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外,还请求赔偿各种费用计60万元。
原告委托代理人说,60万索赔费用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2003年4月4日受害人李凤侠被车撞伤住院期间的医药费、住院费、误工费、护理费、精神赔偿费、摩托车费;二是2003年5月15日晚,李凤侠被杀害后安葬的一切费用、李凤侠之女的抚育费及精神赔偿费;李凤侠之父母的赡养费及精神赔偿费。他在法庭上特别说明,涉及精神赔偿费金额为46.6万元。当主审法官向9名被告人(王双芝以涉嫌包庇罪被起诉,除外)质问“如何赔偿”时,8位被告人异口同声:“应该赔偿。”而本案第九被告人蒋铁兵则表示,自己没有涉嫌故意杀人,他不愿意赔偿。主审法官又质问:“如何调解?”李志强、杨贵侠、樊世全均表示,民事部分服从法庭判决。
下午6时,审判长宣布,由于本案案情重大,将择日宣判。
(来源:《江淮晨报》 文/石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