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2月17日电 福建省公安机关已发文要求,对八类非正常乞讨行为依法进行严肃查处。
据《海峡都市报》报道,1月31日,福建省公安厅下发的《关于依法妥善处理城市流浪乞讨人员问题加强治安管理的指导性意见》已开始实施。该《意见》要求,福建省各级公安机关积极履行对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的告知、引导、护送职责,并对流浪乞讨问题比较突出的城市,要提请当地政府或由有关部门联合发布通告,对流浪乞讨的区域和时间予以限制,比如将车站码头、繁华街区、广场、影剧院、著名风景区、重要公务和外事活动场所等区域列为限制区域,同时严厉打击以乞讨为掩护的违法犯罪活动,对带有组织性质的流浪乞讨犯罪团伙要坚决打击;对以乞讨为掩护进行盗窃、抢夺、敲诈、教唆,利用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孕妇以乞讨为掩护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要从重从快打击幕后组织者和操纵者。
将被查处的八类非正常乞讨行为包括:
1.进入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在门口进行纠缠强索硬讨不听劝阻,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的,可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十九条第一项,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二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2.在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市场、商场、公园、影剧院、娱乐场、运动场、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进行纠缠强索硬讨不听劝阻,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的,可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十九条第二项,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二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3.在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只等公共交通工具上进行纠缠强索硬讨不听劝阻,扰乱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可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十九条第三项,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二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4.非正常乞讨活动遭拒绝后公然侮辱他人的,可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三项,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二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5.胁迫或者诱骗不满十八岁的人表演恐怖、残忍节目乞讨的,可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二十二条第六项,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二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6.使用音响器材进行卖唱献艺式乞讨,影响周围居民的工作或者休息,不听制止的,可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七项,处五十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7.拦截车辆乞讨,影响车辆正常运行,不听劝阻的,可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四项,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二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8.占据街巷道路,以坐地写粉笔字或卖唱献艺等形式挂牌跪地设摊,妨碍交通行为的,可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十一项,处五十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