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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副部长:新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具有三大亮点

2004年02月17日 10:43

  中新网2月17日电 建设部副部长刘志峰近日在接受人民日报采访时表示,与1999年建设部颁布的《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相比,这次五部(局)联合颁布的办法主要强化了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明确了政府的保障职能;二是提出了廉租住房制度建设坚持以财政预算安排为主、多渠道筹措资金的原则;三是提出了坚持以发放租赁住房补贴为主,实物配租及租金核减为辅的原则。

  建设部、财政部、民政部、国土资源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颁布的《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将于3月1日实施。

  刘志峰称,廉租住房制度的具体覆盖范围,主要取决于当地住房租赁市场价格与不同收入家庭的住房支付能力,因各城市的具体情况而异。房价与支付能力差距大,居民对廉租住房制度的需求就大,需要政府提供更大范围的廉租住房制度帮助。

  刘志峰还表示,廉租住房制度的三种具体方式中,租金核减主要针对目前还有一定公房存量的实际情况,有利于减轻当前财政负担,是起步阶段的过渡性措施。实物配租是通过新建住房或收购旧住房,按较低的租金向廉租对象出租。从部分地区的实践看,这种方式对当前财政压力大,同样规模资金的受益面小,不易建立廉租对象收入水平提高后的退出机制。通过发放租赁住房补贴,由最低收入家庭到市场租赁住房,可以把保障机制融于市场机制之中,最大限度地减少了对市场配置资源效率的干扰,适应了中国经济结构变动时期职工就业、收入状况变动较快的实际,有利于形成退出机制。少量的实物配租,主要面向孤老残病等特殊群体,实物配租住房的来源必须坚持以存量住房为主,通过腾退公房、收购旧住房或空置商品房等方式多渠道解决,避免集中新建。

  刘志峰最后说,贯彻落实好《办法》,加快廉租住房制度建设要着重把握好以下两点:坚持基本保障原则。中国正处于城镇化加速发展时期,住房保障需求较大。廉租住房制度要与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财政承受能力相适应,以满足最低收入家庭基本住房需要为原则,坚持广覆盖、低水平。既要保障居民需求,又要避免陷入“福利国家”保障程度过高的困境。坚持以机制建设为重点的原则。为保证有限的政府资源切实落实到最低收入家庭,必须在制度建立初期就做到规范运作,严格申请、审批和退出制度,明确申请、审批程序,加强对廉租对象的家庭收入和住房情况的定期核查,加强对主管部门的监督和约束,保证公开、公正、公平。(朱剑红)

 
编辑:闻育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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