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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资产出资人如何真正到位?党报提出两大关键

2004年02月12日 15:04

  中新网2月12日电 人民日报今日发表理论文章称,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管理和监督体制,使国有资产出资人真正到位,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一项重要任务。要实现这一任务,必须坚持制度创新,从组织制度和职责界定上确保国有资产出资人真正到位

  文章指出,在组建国资委、特别是地方政府组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过程中,必须明确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性质——作为政府直属的特设机构,受政府委托、代表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只管《公司法》规定的属于股东该管的事。

  所谓特设机构,首先特在它不是政府的行政部门,只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的职责,不承担应由政府部门承担的社会公共管理职能;其次特在根据改革攻坚阶段的特殊需要,国资委拥有指导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改革和重组、承办本级政府交办的其他特定事项等职能。

  国资委应根据国务院的要求制定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规章制度,对地方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只有从组织制度上明确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是一个履行出资人职责的特设机构,才能从机构设置上真正做到行政部门、特设机构、企业法人三者相对独立,从而为实现政资机构分开、政企职责分开奠定基础,从制度上保证国有资产委托—代理的有效性。

  文章同时还指出,要真正实现党的十六大所要求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就必须坚持政府公共管理职能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能分开。国资委必须在法律的框架内履行出资人职责,以股东方式行使权利,通常不应当也没有权力用行政手段和方式去管理企业。出资人到位的实质就是股东权利到位。股东的权利,《公司法》有明确的规定,国资委受政府委托履行国有股东权利也不能例外,即享有资产收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出资人权益。

  所谓管资产,就是管资本,即以出资人的身份,履行国有资本出资人的职责。

  所谓管人,就是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从不同层面规范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营者各自的权利和职责,重点创新国家投资企业的经营者选拔任用和激励约束机制,将行政化、官员化、终身化的上级任命制、委派制改为市场化、职业化、专业化的董事会聘任制。

  所谓管事,主要是指出资人依照《公司法》的规定,享有对所投资企业重大事项的决策权。(李保民)

 
编辑:闻育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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