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2月12日电 综合人民网、新华网消息,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安徽省原副省长王怀忠今天上午在山东济南被执行死刑。
王怀忠,1946年8月1日生于安徽省亳州市;1993年3月,任阜阳地委副书记、阜阳地区行政公署专员;1995年10月,任阜阳地委书记;1996年2月,任阜阳市委书记;1999年10月,任安徽省副省长,安徽省九届人大代表。
2001年4月7日,王怀忠被“双规”;2002年9月28日,被依法罢免人大代表职务;因涉嫌受贿犯罪,于2002年9月30日被刑事拘留,最高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2002年10月14日被逮捕;2003年11月13日,由济南市人民检察院向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03年12月10日,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2003年12月29日,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安徽省原副省长王怀忠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004年1月15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安徽省原副省长王怀忠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一案作出二审裁定,维持一审对王怀忠的死刑判决。
死刑判决过程回顾
2003年12月10日,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济南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怀忠犯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一案,并于同年12月29日作出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怀忠犯受贿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王怀忠不服,提出上诉。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1月15日作出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送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最高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复核认为,被告人王怀忠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人民币275万元,非法收受他人人民币230万元、澳币1万元,共计折合人民币517.1万元,为有关单位和个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王怀忠对价值人民币480.58万余元的财产不能说明合法来源,差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王怀忠受贿数额特别巨大,并具有多次索贿的法定从重处罚情节,更为恶劣的是,王怀忠为逃避法律制裁,利用职权强令索取他人的巨额贿赂用于阻止有关部门对其涉嫌经济犯罪的查处,所犯受贿罪行极其严重,情节特别恶劣,社会危害性极大。一审判决、二审裁定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遂依法核准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维持一审对被告人王怀忠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刑事裁定。
背景:2003年中国共有13名省部级腐败高官被查处
中新网2月12日电 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安徽省原副省长王怀忠12日被执行死刑。这是继胡长清、成克杰之后,中国改革开放以来第三个被处以极刑的省部级以上腐败高官。
据统计,2003年,中国共有13名省部级腐败高官被查处(其中3名正省部级),这13人中,判处死刑1人,判处死缓2人,判处无期徒刑2人,判处有期徒刑12年、15年各1人,已移送司法机关3人。加上已查处但未公布的省部级领导干部的违纪违法案件数,如此多的腐败高官被查处,如此多的腐败大案要案被公开披露,为改革开放以来所仅见。
早前有媒体报道说,2003年,是中国反腐败力度持续加大的一年。这一年,许多腐败分子受到党纪政纪查处追究,或者被绳之以法。他们之中不乏省部级的高官,比如原贵州省委书记、省人大常委会主任刘方仁,原云南省委副书记、省长李嘉廷,原河北省委书记、省人大常委会主任程维高,原国土资源部部长田凤山,原河北省副省长丛福奎,原辽宁省副省长刘克田,原中国建设银行行长王雪冰等。年底,原安徽省副省长王怀忠被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