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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锦涉黑案翻供成风 检察官:不影响公正判决

2004年02月11日 09:37

  还是那身衣服,但与庭审第一天相比,“8·29”系列涉黑案中以刘晓军、闫玉光为首的黑社会犯罪团伙成员昨日显得无精打采,与第一天相同的是,他们依然推翻了在侦查起诉阶段的供述。

  庭上舌辩

  二主犯否认“指使”指控

  在对李鹏、高洪权、刘晓军、闫玉光、游井祥等人所实施的故意伤害罪进行法庭调查时,被告人李鹏、高洪权、游井祥对其所实施的犯罪行为基本承认。但刘晓军与闫玉光对检察机关指控二人指使他们实施犯罪予以否认。刘晓军当庭供述,在2001年12月24日12时许,李鹏、王战松、游井祥、张剑等人,因王健欠王战松钱而对被害人王健及其妻子在盘锦大酒店门前进行殴打,他对此事并不知情,更谈不上指使。闫玉光只承认他们几人是朝自己借的车,找王健要钱去了,但是并未指使他们打人。李鹏等人称他们当时也并未想打人,只是见到王健及其妻子后,在索要欠款时,几人见王健态度不好,对其拳打脚踢,王健被打倒在地,王战松等人上车想走,王妻挡在车前部,李鹏随手操起一把钢刀朝王妻刺去,王健站起来想帮助妻子,李鹏又朝王健腰部、腹部连刺数刀,后逃离现场。

  借口不知

  千吨原油被盗案一推了之

  在对检察机关指控的盗窃案其中一起,从2001年初至2001年6月底,刘晓军、张勇以刘晓军在盘山县宋家村的源源乳化油厂为基地,盗窃国家原油进行法庭调查时,法庭审理进入了拉锯战阶段。

  法庭调查一开始,刘晓军就对这一控诉中盗窃国家原油3300吨这一数字予以否认。并对起诉书中提到的采用“飞车”、“上水换油”、“卸半车油加半车水”等手段进行盗油矢口否认。说源源乳化油厂是张勇在管理,他什么都不知道。在对张勇进行庭审时,张勇则称他只负责跑运输,赚个运输费。当问他在案发后为什么要自首,他也只承认他参与过运输。当法官质问他为什么要租下宋家村的油厂时,他称这里负责存放油车。问他存放油车找个存车场就可以了,他称每次运完油后,要对油底进行处理,所以就租了这个油厂。

  检察机关指控,刘晓军看张勇租车拉油,就说租谁的不是租,于是花了95万元购买了10辆运油车,张勇弄到10个车号后,从辽河油田特油一区、二区拉运原油。期间,刘给运油车弄了些假牌子(公安机关在油厂现场发现大量车辆假牌照),在拉运油过程中,买通油站工作人员;两辆车使用同一牌照,一车拉水、一车拉油;将从油区拉出的原油出售(公安机关在油厂现场发现一本卖油的记账凭证)。

  面对检察机关大量的人证和物证,刘、张二人仍说自己对这个厂子的事情不清楚。

  由于盗油案涉及证人、证据众多,昨日上午的审理持续到中午12点30分。

  反咬逼供

  公诉人即将当庭作答

  下午1时30分,法庭准时开庭。

  检察机关指控,2001年3月至10月,刘晓军、刘军、白玉武、郭辉合谋后,在给辽河油田特种油三区往处理站拉运原油时,以郭辉在盘山县陆家乡新农村的华盛燃油厂为基地,采用克隆车的方法,盗取国家原油2300吨,价值1233600.15元。在庭审中,几名被告人对其在侦查机关的供述全部否认。

  律师询问刘晓军为何在此前承认这一事实,身着22号关押服的刘晓军称:“把你吊在墙上你也这么说。”刘军则称,他是在公安机关的逼迫下,看着白玉武的笔录做出答复的。白玉武在法庭上供述,他根本没有盗窃过原油。对于检察机关指控其花10万元买两个车牌用于“克隆”汽车,白玉武回答,买车牌是单纯为了运输,但显然这与常理不符。白玉武称,他在羁押期间,遭到了刑讯逼供,自己后背目前仍有伤痕。

  以上三人均不承认曾经运油到郭辉处储存。坐着轮椅被推上法庭的郭辉则称,三人确实在其燃油厂储存原油。在法庭对质阶段,四人互相推翻对方所说供词。

  在对质性发问阶段,一名辩护人称,基于刘晓军、刘军、白玉武当庭翻供,因此认为,其三人在以前的供述不能认定为本案的证据,应该以庭审供述为准。法庭针对被告人提出曾遭到刑讯逼供一节,请公诉人在日后综合答辩中予以答复。

  庭后声音

  翻供与否绝不影响判决公正

  庭审中,几乎被审理的被告人都有翻供的表现。对于此节,记者采访了当地检察人员、律师、法院的工作人员,他们一致的说法是,无论嫌疑人翻供与否,都不会影响法院做出公正判决。

  铁岭市检察院的工作人员告诉记者,当庭翻供只是一种庭上现象,对于这种现象,没有什么值得大惊小怪的,这是一种权利的体现。翻供并不能决定其罪名是否成立,主要取决于犯罪事实或证据。如果翻供,犯罪嫌疑人也逃脱不了法律的制裁,如果不翻供,通过庭审,证据不足也不会认定有罪。法律是重证据,不重口供的。在以往的刑事案件中,也出现过犯罪嫌疑人翻供的现象,但有书证、物证、人证,有事实存在,翻供是改变不了被判有罪的。检察机关是以事实为依据进行起诉的,在法庭上,检察机关是会拿出强有力的证据的。

  一位律师向记者分析了当庭翻供的原因,第一个是犯罪嫌疑人想减轻罪责,推卸责任,隐瞒犯罪事实。其二,也有可能是在侦查、起诉阶段,犯罪嫌疑人受到了外界环境的影响,对事实本身没有正确地陈述。但无论是哪种原因,都不会影响法院的公正判决,因为法院判决依据的是事实与法律,不取决犯罪嫌疑人的供词。

  出现当庭翻供对辩护人是否有影响呢?这位律师做了如下解释,如果辩护人在辩护过程中,辩护词是依据自己的调查,当庭翻供基本不会影响到辩护人的辩护。当庭翻供会对辩护人产生影响的前提是,辩护人认定了原来卷宗中的事实。

  法院的工作人员认为,犯罪嫌疑人当庭翻供这一现象,在刑事审判中并不鲜见,但法律是公正的,并不能因为犯罪嫌疑人当庭翻供就会改变客观事实。法院会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对每个犯罪嫌疑人做出公正的判决。(辽沈晚报/赵天乙)

 
编辑:宋方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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