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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当局又订新规:大陆配偶来台 亲属得接受访谈

2004年02月10日 09:08

  中新网2月10日电 据台湾联合报报道,台“陆委会委员会议”昨天通过“大陆地区人民申请进入台湾地区面谈管理办法草案”,将由“行政院”核定后于3月1日实施,台湾地区亲属也必须“偕同接受”并通过“访谈”,大陆申请人才能来台。

  不过,对于这项草案,“陆委会”却拒绝提供内容,只发新闻稿给媒体。

  根据台湾“两岸条例修正”条文增订第十条之一“面谈机制”,明订“大陆地区人民申请进入台湾地区团聚、居留或定居者,应接受面谈;未接受面谈者,不予许可其团聚、居留或定居之申请”。不过“面谈机制”实施至今民怨甚多,在岛内外引发诸多争议。

  根据“陆委会”提供的新闻稿,“面谈办法草案”规定,台“境管局”认为“有婚姻异常之虞或疑有依法不予许可之事项者,得以书面通知其申请人之台湾地区配偶或亲属接受访谈”。“陆委会”强调,必要时台湾亲属接受的是“访谈”,不是“面谈”。

  “面谈办法草案”规定,对大陆配偶进行的面谈,原则上要在台湾境外由台当局指定的机构进行。但无法在境外接受面谈者,应在入境时,由申请人偕同其台湾地区配偶或亲属在当局设定的服务站举行边境线上面谈。如“境管局”认定案件复杂,需要进一步核查,无法实时认定者,得同意该大陆地区人民经查验后入境,并于停留期间届满前,至指定场所接受二度面谈。

  另据报道,台”陆委会委员会议”9日通过“大陆地区人民进入台湾地区许可办法”部分修正,其中包括:“放宽大陆配偶经许可在台“长期居留”期间,其大陆地区父母得申请来台探亲;于“长期居留”或“依亲居留”期间,因重病或受伤而有生命危险者,其大陆地区父母得申请来台探病。放宽外籍人士经许可在台湾工作期间,其大陆籍配偶得随同来台,并发给逐次加签入出境许可证;此外,为因应国际航运业调度船员之需要,未来也将放宽外籍航商所雇用之大陆船员得比照航空器机组员,以过境方式申请来台。”

 
编辑:刘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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