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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颁布个人征信的相关法规 规范保证信息真实

2004年02月10日 08:44

  中新社上海二月九日电(记者孔彦)上海作为中国首个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综合试点城市,个人信用已逐渐成为市民工作、生活中的热点话题。今日,新组建的上海市征信管理办公室将目前整个上海信用体系的运转情况,以及新近颁布的《上海市个人信用征信管理试行办法》,通过新闻媒体公之于众。

  据上海市信息化委员会秘书长周卫东介绍,上海个人信用征信始于一九九九年,至二○○三年底,已有超过三百六十万人的信用记录进入了信息库,对外提供的个人信用报告累计也超过了一百四十万份。

  在个人信用业务飞速增长的同时,与之相关的法规却显得十分滞后。在《办法》颁布之前,信息采集行为与个人隐私保护之间的矛盾日益突出;征信机构的信息采集缺乏法律依据,难以保证信息真实;对于信用产品的使用和披露,也亟待规范。

  为此,今年二月,上海以政府令的形式,出台了《上海市个人信用征信管理试行办法》,为上海市民的个人信用提供了法律上的依据和保护。正如在国外一样,个人的信用记录,不但关系到银行是否愿意贷款,更关系到商务往来、生活消费,以及事业上的发展。

  正因为个人信用如此重要,对它的采集和管理更必须谨慎对待。目前,中国征信行业还处于特许经营阶段。虽然许多国际知名信用评定公司早已进入中国,并开始了它们的业务活动,但其主要业务还是针对企业信用进行评估。对于个人业务,本地的上海资信有限公司正在从事这方面的工作。

  上海资信有限公司总经理陈志国认为,《办法》赋予了征信机构的合法地位,使它们从“半公开”的生存状态转为“浮出水面”。征信机构既有强制采集信息的权力,也必须担负相应的法律责任,有了如此责权相符的地位,对于信用信息产业链条的建立,无疑是提供了一个健康的发育环境。

 
编辑:闻育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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