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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研报告显示上海清理解决超期羁押问题卓有成效

2004年02月07日 17:03

  中新社上海二月六日电(记者于俊)来自上海市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的调研报告显示,上海清理、解决超期羁押问题卓有成效。

  羁押是指把犯罪嫌疑人关押在看守所或其它规定的场所以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性措施。中国的《刑事诉讼法》对刑事诉讼的侦查、起诉、审判各个阶段都有明确的办案期限和审批程序规定,超过了这些期限规定而对被羁押者继续关押的就是超期羁押。

   相关材料表明,上个世纪九十年代后期,上海超期羁押曾出现过较为严重的情况,一九九六年超期羁押高达一千二百一十七人。随着一九九七年新《刑事诉讼法》的实施,超期羁押人数持续下降,每年基本维持在五十人以内。至去年六月底,尚存超期羁押二十六人。经过办案单位的清理和检察机关的督促、纠正,目前,超期羁押问题已全部清理完毕。

  此间超期羁押的对象主要涉嫌抢劫、强奸、故意杀人、贩毒、诈骗、非法买卖枪支等刑事罪案,以及贪污、贿赂、账外资金非法拆借、非法经营等经济罪案。

  羁押超期大多在三个月以下,但最长的超过了羁押期限三年零八个月。

  究其原因,造成羁押超期不外乎三种情况:由于涉及新类型犯罪或案情复杂,办案单位向上级机关请示而超过羁押期限;由于案情疑难、办案工作量大,使办案单位未在法定期限内审结而超期;由于被羁押人在审理中患精神病,不得不中止审理而超过羁押期限。

  上海市人大高度重视超期羁押问题,有关负责人表示,作为地方最高权力机关将把防止和杜绝超期羁押作为监督公安、检察、审判机关的一项经常性工作加以展开,具体做法是:

  加强对执法者的教育,牢固树立法治意识和人权保护意识。在办案中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超期羁押,其性质是非法拘禁,尽可能采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手段来审理案件,以避免出现羁押超限。

  看守所规范执行换押制度,随时掌握关押人员所处的诉讼阶段,检察机关的监所检察部门完善监督、监管措施,及时发现超期羁押情况,将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

  公、检、法机关完善各自的预防和纠正超期羁押的工作规定,明确职责,有机衔接,建立预防和纠正超期羁押的长效工作机制和责任追究制。

  对患有精神疾患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此间司法部门已就这类人员退出羁押状态、接受监护治疗作出了规定。既可使其得到及时有效的治疗,恢复健康和诉讼,又能防止超期羁押的发生。

  上海市人大已要求检察院和法院每年向市人代会递交的年度工作报告中要有这方面的情况汇报,同时积极支持检察机关进行监督,人大相关部门也会适时就超期羁押情况进行专题执法调研,使预防和纠正超期羁押的工作落到实处。

 
编辑:闻育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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