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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办法不适用金融企业与上市公司

2004年02月07日 09:39

  中新社北京二月六日电(记者尹丹丹)中国首个专门规范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规章《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正式发布并开始施行,不过,金融类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和上市公司的国有股权转让,不在此办法适用范围内。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资委)主任李荣融今天对此进行了解释。

  李荣融说,按照《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各级国资监管机构所监管的企业范围分别由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确定。由于国务院国资委的监管范围不包括金融类企业,故此次发布的《办法》中没有涉及这部分企业的国有产权转让。

  对于上市公司的国有股转让,《公司法》和《证券法》中已经明确,上市公司股东转让其股份应该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国家有关部门对上市公司股权管理也有一系列具体的规定,上市公司中的国有股权转让当然也不能例外,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编辑:闻育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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