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2月3日电 据中国法院网消息,2月4日上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将开庭审理荣成海达造船公司诉国家海洋局行政处罚决定案。报道说,这是国家海洋局首次应诉行政案件。
2003年11月28日,国家海洋局作出处罚决定,认定荣成海达造船公司非法占用海域57.02亩,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管理法》有关规定,责令其退还非法占用的海域,恢复海域原状,并处罚款51.318万元。
荣成海达造船公司不服,诉至法院称,自己的填海行为发生在2001年3月至12月之间,这从其与施工单位签订的施工合同、竣工报告、结算协议中可以得到印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从2002年1月1日才生效,荣成海达公司的填海行为此时早已完成。因此,国家海洋局不能依据后生效的法律对法律生效之前的行为进行处罚。
另外,荣成海达公司表示,填海后,该公司在新生成的土地之上建造了船台,前后共投资三千多万元人民币,船台建成后已发挥了较好的经济效益,且上述投资均是山东省政府扶持的贴息银行贷款。然而国家海洋局却不顾这些客观事实,强令荣成海达公司退还占用的海域,恢复海域原状。如果真要执行这一行政处罚决定的话,荣成海达公司还要再付出三干多万元人民币,而原告自身实在无力承担这笔费用。事实上该海域根本无法恢复原状,如果拆除现有设施还将造成周边海域大面积的污染。因此,国家海洋局的处罚决定根本就是无法实施的。(张博、郭京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