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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昨起率先实施“个人信用征信管理试行办法”

2004年02月02日 07:42

  中新社上海二月一日电申城推行近五年的个人信用体系建设,今起有了法律支持,《上海市个人信用征信管理试行办法》今天起生效实施。

  该“办法”提醒市民:今后在上海必须注重自己的信用度,一旦想贷款而曾因“不良记录”进入过征信机构“黑名单”,很可能在上海各家银行都寸步难行。但同时每个人大可放心,个人资料不会被随意披露。  

  针对市民关心的“不良信用信息”问题,该“办法”也作出了全新的诠释,即指恶意拖欠数额较大款项的信息。而具体何为“较大款项”将由市征信办会同有关部门确定后公布。

  该办法明确规定了征信机构采集个人信用信息时,应当征得被征信个人的同意,但征信机构采集有关个人在信贷、赊购、缴费等活动中形成的不良信用等信息除外;对征信服务的提供、禁止披露的信息作了严格限制,即使是银行等金融机构在贷款工作中也不能随意获取个人信用信息。

  法律界人士认为:此前,中国关于“信用”问题仅仅在《民法通则》、《票据法》等法律中简单提及,尚无一部完整系统的规范社会信用活动的专门法律。上海在全国率先实施“个人信用征信管理试行办法”将使得个人信用信息被采集的同时享有更多的权益保障,信用体系建设工作也将更为规范。完

 
编辑:张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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