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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证监会及港交所就上市审批权分工终达成共识

2004年01月30日 14:17

  中新网1月30日电 据香港文汇报报道,香港证监会及港交所就上市审批权及上市公司的新规管架构达成共识,包括赋予《上市规则》法定地位,并由证监会负责管理及执行,而港交所则继续担当非法定规则的前线监管工作。

  报道称,双方同意在企业讯息披露方面采纳北美模式。证监会主席沈联涛表示,改革措施可令由事前审批改为后期执法,减少港交所存在的利益冲突。

  沈联涛指出,证监会是单一的法定监管机构,与港交所在上市审批上分工,以法定及非法定来界定分工范围。港交所仍可营办市场的定量标准(包括过往的业绩纪录、预计市值、最低公众持股、股东分布情况等)、订立退市标准,以及颁布非法定的操守规则及守则。虽然所有上市审批必须通过证监会在法定规则上的审核,但亦不排除证监会通过的个案会遭到港交所的否决而不能上市。

  此外,证监会亦就改革方案提出11项建议,包括赋予《上市规则》内有关披露责任的详细规则法定地位;厘清证监会作为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法定监管机构的职责,以便其执行新的法定规则;向违反新法定规则者作出有效的制裁,包括施加民事罚款及发出取消资格令,等等。

 
编辑:闻育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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