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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修订文件:非经常性损益将不得随意增减

2004年01月29日 09:17

  中新网1月29日电 据上海证券报报道,中国证监会最近对2001年发布的《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规范问答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作了修订,对非经常性损益的含义和内容作了更为清晰的界定。

  根据这次修订后的文件规定,非经常性损益是指公司发生的与经营业务无直接关系,以及虽与经营业务相关,但由于其性质、金额或发生频率,影响了真实、公允地反映公司正常盈利能力的各项收入、支出。

  修订后的文件对非经常性损益的内容作了更为清晰的界定,即非经常性损益应包括以下项目:处置长期股权投资、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其他长期资产产生的损益;越权审批或无正式批准文件的税收返还、减免;各种形式的政府补贴;计入当期损益的对非金融企业收取的资金占用费;短期投资损益,但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有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获得的短期投资损益除外;委托投资损益;扣除公司日常根据企业会计制度规定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后的其他各项营业外收入、支出;因不可抗力因素,如遭受自然灾害而计提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以前年度已经计提各项减值准备的转回;债务重组损益;资产置换损益;交易价格显失公允的交易产生的超过公允价值部分的损益;比较财务报表中会计政策变更对以前期间净利润的追溯调整数;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符合定义规定的其他非经常性损益项目。

  中国证监会在修订后的文件中要求公司在编报招股说明书、定期报告或申请发行新股的材料时,应将上述项目作为非经常性损益处理。公司在计算"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资产收益率"等财务指标时,应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所得税影响数。公司应在招股说明书、定期报告以及申请发行新股材料中对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内容及金额予以充分披露。注册会计师为公司招股说明书、定期报告、申请发行新股材料中的财务报告出具审计报告或审核报告时,应单独对非经常性损益项目予以充分关注,对公司在财务报告附注中所披露的非经常性损益的真实性、准确性与完整性进行核实。

  据介绍,中国证监会曾在相关融资法规及多项信息披露规范中使用了"非经常性损益"的概念。由于这些规范未对这个概念的内涵、外延给出清晰的界定,公司对此理解不一,具体执行时往往采用不同的判断标准。2001年4月25日中国证监会颁布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规范问答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但从执行的情况看,无论是其披露还是涉及项目的认定方面均存在差异,出现公司随意增加减少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的现象。(林坚)

 
编辑:闻育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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