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摩托车和农用运输车未达新的排放标准不得上路

2004年01月22日 16:32

  从今年元旦起,所有进行定型的摩托车和农用运输车必须符合新的排放限值的要求,生产、进口或销售这些产品的企业应按要求进行污染物排放达标车型的核准申报。

  记者从环保总局获悉,日前发布的《关于实施国家第二阶段摩托车和农用运输车排放标准的公告》规定,不符合新限值标准的摩托车和农用运输车不得核准定型,未经环保总局核准定型的这两种车视同污染物排放不达标,不得制造、进口、销售和注册登记。

  环保总局表示,从2004年1月1日起,停止对达到第一阶段型式核准排放限值的摩托车和农用运输车,可分别生产、进口、销售和注册登记至2004年12月31日、2004年6月30日。从2005年1月1日起,所有新生产、进口的摩托车必须符合第二阶段一致性检查排放限值;2004年7月1日起,所有新生产的农用运输车必须符合第二阶段生产一致性检查排放限值,并应按要求向环保总局进行生产一致性检查申报。

  环保总局强调,拟定型摩托车和农用运输车的型式核准试验和已定型车型的生产一致性检查试验应由环保总局认可的排放检测单位进行其污染物排放检测。各检测单位应按要求向环保总局机动车排污监控中心报送摩托车和农用运输车的检验报告。

  环保总局将对制造、进口、销售的摩托车和农用运输车进行排放一致性抽查,不符合规定的由生产厂负责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规定,取消该车型的达标车型核准并予以公布。对制造、进口、销售超标摩托车和农用运输车的,环保总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实施处罚。(来源:新华网记者秦杰)

 
编辑:吕振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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