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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调整“生育条例”“独生子女”新增三项奖励

2004年01月20日 07:32

  中新社上海一月十九日电(记者许晓青)上海为“独生子女”新增三项奖励。这是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委员会主任谢玲丽今天在此间解释将于今年四月十五日正式施行的《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时透露的信息。

  据悉,上海在此番新修“生育条例”时根据上海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形,对原有的计划生育奖励和社会保障措施作了进一步调整和完善,并明确增加了三项奖励措施。

  一是增加了免费享受基本项目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规定,即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二是增加了独生子女在未满十六周岁之前发生意外伤残或死亡时,其父母自愿不再生育或者收养子女的,由政府给予计划生育补助;三是增加了在制定相关政策时,对独生子女父母年老时的优先照顾规定。

  据悉,上海此番还将延长女性晚育假期,由原来的十五天增加到三十天。完

 
编辑:闻育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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