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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社特写:一场关于“香港基本法”的基本交流

2004年01月17日 08:26


    香港知名人士邬维庸、黄保欣、王敏刚等1月16日在会展中心出席“政制发展与《基本法》研讨会”,听取法律专家萧蔚云、夏勇就有关政制发展与《基本法》问题演讲。作者:洪少葵



    “政制发展与《基本法》研讨会”,1月16日在香港会展中心举行,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原基本法起草委员会委员萧蔚云[右]、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教授夏勇出席会议,并发表重要演讲。作者:洪少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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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新社香港一月十六日电题:一场关于“香港基本法”的基本交流

     中新社记者 黄少华

  十六日下午,由香港“一国两制”研究中心主办的“政制发展与《基本法》”研讨会在香港会展中心二号演讲厅举行。在会中,无论是主讲嘉宾,还是参加讨论的学者,以及许多听者,都随身带着香港《基本法》小册子,边听边讲边翻看──一切都围绕着对《基本法》条文的理解──一场四小时的关于香港《基本法》的基本交流展开了。

  主讲嘉宾之一、前香港基本法起草委员、北京大学法律学院教授萧蔚云首先根据《基本法》畅谈了“一国”和“两制”,中央和特区,香港行政、立法和司法三大关系。他说,香港特区成立六年多来,总的来说在贯彻“一国两制”方针,实行“一国两制、港人治港、高度自治”方面是成功的。

  现年八十的他一边援引《基本法》条文,一边提出了自己的理解和看法。他提到,现在有关香港《基本法》的分歧,都是当年起草时,注意力较集中,争论较多的地方。

  萧蔚云指出,《基本法》是以行政主导为基础,这有利经济发展及效率。为何许多已经商定、澄清的问题,现在又被人重新提起。“有些属于政治等法律以外的问题,香港终审法院不应复核。”香港终审法院一些法官对香港情况不太了解,而且又不是中国人,假如交由终审法院解释基本法,“则不知他们解释到哪里去”。香港是直辖于中央的地方特别行政区,权力由中央授予,香港享有“高度自治”,而非“完全自治”。中央对香港的职权除了防务和外交外,还对香港法律和财政预算有监督权。

  “按照《基本法》办事,才能避免出现不必要的矛盾”。

  他认为,立法机构对行政长官及主要官员提出不信任案,不符合基本法原意,对香港不利。现在香港政治体制的发展问题,不能用“政制检讨”这个说法。整个政治体制,不是简单的选票问题。“香港的民主发展,并不缓慢”。

  另一主讲嘉宾、中国社科院法学所教授夏勇认为,一些香港人对基本法和宪法的观念比较淡薄,港人有需要增加对基本法的意识,以加强基本法的权威。

  夏勇指出,中央任命行政长官,不提程序性的,是实质性的。他认为主导权和决定权肯定在中央。

  他强调,香港政制问题,一定要与中央沟通,并广泛听取香港各界的意见,以求在共识基础上发展。他同意采取“双轨制”进行。

  他批评香港的一些大律师,似乎不看《基本法》。他表示,对待《基本法》,要多一点理解与共识,以及多一些理性。从这一点说,他对自己被冠以“护法”感到光荣。

  香港资深大律师、香港基本法研究中心主席胡汉清说,从《基本法》条文看出,香港政制发展需要循序渐进。而基本法中有关立法会直选议员逐届增加来看,它本身也体现了循序渐进。

  同是大律师的冯华健则提出有关立法会通过的法律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的定义问题。萧蔚云答,根据《基本法》,如果全国人大常委会认为有关法律不符中央管理的事务,及中央与特区关系条款,则予发回。经发回的法律立即失效。他提到可见有关法律如涉及中央,则应事先沟通。

  香港大学法学院院长、基本法委员会委员陈弘毅同意,香港政制改革涉及中央与特区关系,属于国家主权范围。他衷心希望现在的双轨咨询,是中央和特区各界良性沟通的开始。

  香港城市大学法律学院副教授梁美芬则以自己的经历谈到了《基本法》充满了温馨的一面。她说,《基本法》体现了中央对香港的高度爱护。希望今后像今天的这种沟通能多一些。完

 
编辑:赵莉

相关报道:图:外交部发言人就香港基本法等问题答问 (2003-07-08 20:21:29)
          全国人大法工委就香港基本法第23条立法发表谈话 (2003-07-05 20:45:17)
          图:外交部发言人就香港基本法等问题答记者问 (2003-07-03 17:5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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