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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调整银联卡跨行交易收益分配标准

2004年01月16日 08:52

  中新社北京一月十五日电(记者李鹏)中国人民银行今天公布了发卡银行、代理银行及中国银联三方跨行交易时的收益分配具体标准,从三月一日起调整中国银联各入网机构参与银行卡跨行交易时的收益分配关系。

  经中国央行批复的《中国银联入网机构银行卡跨行交易收益分配办法》规定,ATM(自动取款机)跨行取款交易收益分配采用固定代理行手续费和银联网络服务费方式。持卡人在他行ATM机上成功办理取款时,无论同城或异地,发卡行均按每笔三元人民币的标准向代理行支付代理手续费,同时按每笔零点六元的标准向银联支付网络服务费。新分配办法暂不规定ATM跨行查询收费。

  POS(电子收款机)跨行交易的商户结算手续费收益分配,采用固定发卡行收益和银联网络服务费方式。新分配办法较以往细化了商户的分类,并结合国内实际情况,对房地产、汽车销售、批发类、航空售票、加油站、超市等一些特殊类型商户,降低了发卡行收益和银联网络服务费,鼓励收单机构拓展商户受理银行卡。特别在公立医院和公立学校等社会公益性行业,发卡行和中国银联目前暂不参与收益分配。

  根据规定,对宾馆、餐饮、娱乐、珠宝金饰、工艺美术品类的商户,发卡行的固定收益为交易金额的百分之一点四,银联网络服务费标准为交易金额的百分之零点二;对一般类型的商户,固定收益和网络服务费标准分别为百分之零点七和百分之零点一。

  由此看出,发卡行参与银行卡跨行交易时的分配标准有所降低,发卡行和银联新的分配标准为七比一,而此前的比例为八比一。新的分配办法没有规定收单机构与特约商户的手续费标准,而是由其根据所要支付的发卡行收益和银联网络服务费比例,依据商户情况和自身的成本要求协商确定。

  业内人士认为,新分配办法改变了原有收费办法对市场进行行政干预的色彩,其内容也尽量避免涉及商户和持卡人支付费用的规定,将促进收单机构灵活开展业务,积极开拓市场,并有望在其业务成本范围之内促进商户手续费率下调,进而提高签约商户受理银行卡的积极性。

 
编辑:闻育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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