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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马撞人案审判长称未受到领导压力 庭审将直播

2004年01月15日 09:57

  我可以自信地告诉任何人,我们的判决是公正的。当然,我在一定程度上也理解公众的误解。我父亲多次提醒我要依法办案。记得那天开完庭,我第一件事就是给老爷子打电话,我问他看明白没有,他连声说明白了,明白了。

  ——高瑞强

  一米八左右的个子,健壮的身材透着活力,英俊的面容带着平静的微笑,从容的步伐带着沉稳——这是1月11日记者在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见到高瑞强时对他的第一印象。

  “作为这个案件的审判长,我在接案前就知道这起案件已经造成了广泛的社会影响。最早,我是2003年10月从《黑龙江晨报》知道有这么一回事儿的,看完报道后,我感觉《黑龙江晨报》有这种观点:苏秀文是故意杀人。当时,我自然也不知道这起案件会在我们法院审理,更不会知道案件会由我主审,但当时我就感觉《黑龙江晨报》不应该超越案件处理程序,对案件作定性报道。”

  “区检察院是2003年11月24日正式向我们法院提起公诉的。立案庭将案件交给我之后,《黑龙江晨报》一位记者两次通过我的朋友找我,要对我进行采访被我拒绝了,但这位记者却发了报道,报道中有这么一句话:‘道里区法院刑庭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人说,案子还没到我手里’。还有一家报纸(我记不清是哪家了)的报道说‘审判长好像想说什么,但没说’……总之,这些以推测为主的报道含沙射影地让公众联想审判长已经受到了很大压力。”

  “我的确感受到了压力,但这种压力不是来自领导、同事,而是来自那些新闻媒体。我也不是说新闻媒体不能对未结的案件作报道,我担心的是媒体对社会舆论的导向性影响。”

  “案子分给我之后,我们法院没有任何一位领导找我谈过话,也没有用其他方式给过我任何指示。记得开庭前两天,因为舆论压力大,我倒是主动找了院领导,想得到一些指导。院领导的话是‘我们对这个案子没有任何指示。你一定要让我们说话,我们只能说依法按程序办案。’”

  “庭审前,我没与当事人有过任何案外往来。我见过关明波一次,那是为了解该案的民事赔偿情况,想知道他给了代义权家多少赔偿。除此之外,包括关明波在内的任何当事人都没有找过我,也没有托人找我的情况。”

  “这起案子并不牵涉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所以我们决定公开审理。但公开审理并不一定要现场直播,可是考虑到案件已经引起广泛的舆论关注,我们决定与电视台合作,对庭审进行现场直播。”

  “我感觉整个庭审是比较平稳、顺利的。至于庭审后媒体和网民议论纷纷,我有几点想说。第一,对于公诉刑事案件,法院只能根据控诉方,也就是检察院对案件的控诉来审理,一般情况下,法院不能抛开检察院的控诉对被告人另定一个罪名。否则就可能违反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作为法官,我们只能以法律事实进行判决,而不能以主观怀疑和猜测来裁判。就该案而言,在审查检察院提供的材料时,人们议论纷纷的东西在卷里并没有,而依据现有的证据,只能看出这是一起交通肇事案件,完全排除有故意杀人、过失杀人的可能。本案的证据有证人证言、书证、物证、勘查笔录、鉴定结论等,全案的证人证言和被告人陈述基本上是吻合的。根据已有的证据,我们确认公安机关所作的鉴定和其他证据是符合要求的,最后认定苏秀文是操作失误。总之,我们对检察院以交通肇事罪起诉苏秀文没有理由产生怀疑,而且,即使产生怀疑,我们也无权进行侦查。而现在,公众之所以对我们法院产生误会或不满,是因为大部分公众不知道法院与检察院的职能分工。第二,关于对苏秀文判二缓三的问题,我想说明的是,在我们法院2003年全年判处的28起交通肇事案中,有24起对肇事者判了缓刑,而且大部分是判一缓二。我们国家并不实行判例法制度,但对同类案件判决的参考也是公认的。第三,关于对苏秀文判决缓刑的问题,我的解释依然是:根据刑法第七十二条,判处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根据犯罪情节、社会危害后果、悔罪表现,不羁押不致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肇事者苏秀文又不是累犯,完全符合缓刑条件。第四,关于有学者认为该案中12名受伤证人均没有出庭作证是‘程序违法’的问题,我的回答是:证人出庭作证,首先需要控辩双方之一方提出申请,再由法院通知,如果没有申请,法院没有通知的义务,也无权通知;而且,鉴于此案的敏感性,我们还是提醒了检察院,检察院的回答是:经逐一询问,肇事者对他们的赔偿和道歉的态度让他们感觉‘没有必要再上法庭’,所以没有人愿意出庭。需要解释的是,我们国家没有实行强制证人出庭制度,而公众普遍不了解这一点,以致对法院产生误会。但我想学者是应该知道这一点的,所以我不明白有人在这方面做文章是什么意思。”

  “我可以自信地告诉任何人,我们的判决是公正的。当然,我在一定程度上也理解公众的误解。别说不懂法的公众,我父亲就懂法,可在庭审之前,他就受媒体的影响,认为苏秀文有故意的嫌疑,并多次提醒我要‘依法办案’,但看完庭审直播,他认同了我们的判决。记得那天开完庭,我第一件事就是给老爷子打电话,我问他看明白没有,他连声说‘明白了,明白了’。”

  “案子审结后,许多朋友给我打电话。有些朋友问我‘这案子你到底有没有什么事’,有些朋友却认为我‘处理得不错’。说实话,我感谢朋友的关心,但要明白,舆论是会‘走调’的,比如我父亲就听人说这个案子的审判长姓关,与肇事者的丈夫是‘一家子’;还得明白,一个真正的法官不应该受舆论的左右,他只应对法律和良知负责。”

  对于舆论监督,高瑞强表示一定的理解:“媒体就是让大家说话的地方,他们报道案件本身无可非议。”但是,他认为:如果媒体逼着党政领导对案件表态,那就偏离了舆论监督的本义,就不是“权利”对“权力”的监督,而会导致“权力”对司法的干涉,这最终也是舆论监督的悲哀。

  高瑞强最后告诉记者:“如果一定要改判此案,我不能说什么。但我希望这种改判不是出于‘媒体审判’,还希望这种改判一定要给出充分的法律依据。不然,审判独立和司法公正将会受到极大的损害!”(人民法院报/罗斌 吕爱哲)

 
编辑:宋方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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