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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政法委书记刘金国:民企过时原罪不追诉

2004年01月14日 08:51

  中新网1月14日电 据《燕赵都市报》报道,出席河北省“两会”的河北省委常委、省政法委书记刘金国日前鼓励民营企业依法放心大胆创业。刘金国表示,“民营企业经营者创业初期的犯罪行为,超过追诉时效的,不得启动刑事追诉程序。”

  刘金国提出,全省政法队伍要为民营企业的发展提供一个良好的法制环境,“绝不能认为民营企业都是靠偷税漏税、生产假冒伪劣产品致富的,而把管理和打击的矛头指向民营企业!”“绝不能认为民营企业在经济纠纷中胜诉就会造成国有资产的流失,而在执法中放弃对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的保护!”

  刘金国说,最近河北省委政法委制定了《关于政法机关为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创造良好环境的决定》,对依法公平对待、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为民营企业经营者营造宽松的发展空间等方面做了具体规定。规定包括:对民营企业经营者创业初期的犯罪行为,超过追诉时效的,不得启动刑事追诉程序;对法律规定未禁入的行业和领域,不得以不具备权利能力而认定投资、经营合同无效,不得违法进行经济或行政制裁,等等。(记者郑建卫)

 
编辑:张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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