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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12-23”特大井喷事故三责任人已被警方逮捕

2004年01月11日 14:26

  中新网重庆1月11日电(记者 邹辉)重庆市公安局副局长文强今天透露,经检察机关批准,重庆警方已于十日将“一二·二三”特大井喷事故三责任人王建东、宋涛、向一明实施逮捕。而此前包括上述三人在内的五名事故责任人被警方采取过监视居住或刑事拘留的强制措施。

  王建东,男,三十三岁,四川石油管理局钻采工艺研院定向井中心工程师,开县罗家十六H井现场组负责人。宋涛,男,二十四岁,四川石油管理局川东钻探公司钻井二公司十二队技术员。

  警方侦查查明,二零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二十一日,王建东在发现并证实钻具内的测斜仪已损坏后,将此情况告诉了宋涛,提出要换测斜仪、卸下钻具内的回压阀,并在当晚令工人实施。宋对王的提议并未表示异议。

  按照企业的相关技术规程和“罗家十六H井钻开油气层现场办公要求”的明文规定,上述做法是不允许的。另据事故原因分析,是有关人员违规操作,将十二月二十一日下钻的钻具组合中的回压阀去掉,才致使起钻发生井喷时钻杆内无法控制,井喷失控。

  警方侦查后认为,王建东明知卸下回压阀可能造成井喷事故的后果,却提出了卸下回压阀的钻具组合方案;宋涛明知王的方案违背了有关规定,不提出异议,未尽到现场技术人员的职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的规定,两人的行为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

  向一明,男,二十六岁,四川石油管理局川东钻探公司钻井二公司十二队副司钻。警方侦查查明,二零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十九时至二十时,向带领四名工人在罗家十六H井进行钻具操作中,在起了六柱钻杆后才灌注井液一次,致使井内液压力下降,违反了单位有关细则中“起钻中严格按要求每起三柱至五柱灌钻井液一次”的规定及川探十二队针对罗家十六H井高含硫天然气井的特点所作出的每三柱灌满一次的规定。

  警方称,事故专家组的鉴定报告认为:起钻过程中存在违章操作,钻井液灌注不符合规定是造成溢流并导致井喷的主要原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的规定,向一明的行为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

  文强表示,目前警方还正在对与事故责任有关的其他人员作进一步的调查、搜集相关证据,对涉嫌构成犯罪的责任人警方将依法查处、将其送上法庭。

  文强同时表示,截止目前警方还未发现有当地官员与事故有直接责任并涉嫌构成犯罪。(完)

 
编辑:闻育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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