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社北京一月八日电(记者于晶波)香港影星张柏芝状告珠海东洋之花化妆品有限公司违约官司败诉。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今日对外披露,张柏芝提起合同之诉不符合法律规定,该院已驳回原告张柏芝的诉讼请求。
原告张柏芝诉称,二000年,其与东洋之花公司签订协议。按协议约定,她为东洋之花公司生产的沐浴露和护肤品拍摄广告,其中沐浴露之广告物使用日期为自二000年六月十五日起至二00二年六月十五日止。而二00三年七月,她发现东洋之花公司生产销售的沐浴露产品上仍附有她的肖像。张柏芝认为,东洋之花公司的行为已违反了双方合同的约定,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其违约金一百二十五万元人民币。
被告东洋之花公司则辩称:东洋之花公司按合同的约定,不再使用原告的肖像,而且尽了最大努力。市场上仍有原告肖像的产品是履行合同的自然延伸,原告要求该公司的产品在市场上全部消失是没有根据的。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柏芝所述之事实发生在双方演出合同终止以后,并非该合同履行过程中的行为,故张柏芝提起合同之诉,要求东洋之花公司承担违约责任,不符合法律规定,法院对该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故驳回原告张柏芝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