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社北京一月五日电(记者曾利明)国家卫生部今天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加强职业病诊断鉴定管理工作。
通知要求职业病诊断机构严格执行职业病诊断的相关规定,按照职业病目录和职业病诊断标准进行职业病诊断工作。《职业病防治法》实施前已鉴定的病例不再重新鉴定。
通知提出,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对已获得批准证书的职业病诊断机构要强监督检查,检查或年度考核不合格的,要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或者经检查仍不合格的,要注销其资格。对职业病诊断机构违反规定做出的诊断结论,视为无效诊断。
通知称,劳动者可以选择用人单位所在地或本人居住地的职业病诊断机构申请职业病诊断,在申请职业病诊断时应当如实提供既往诊断活动的资料。当事人对职业病诊断结论有异议时,应当按照职业病诊断鉴定的有关规定申请鉴定,在没有新的证据资料时,不应重新申请诊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