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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新闻周刊》文章:教师究竟有什么权力?

2003年12月29日 09:50

  (声明:刊用中国《新闻周刊》稿件务经书面授权)

  我们的社会没有告诉人们,教师究竟具体有哪些权力,人们只是大体知道,教师该负什么样的责任,正是在这种背景下,才导致一些教师无限放大了自己的权力,而这种权力一旦和学生之间形成互惠互利的供需关系时,我们的教育功能就会变质

  文/绍文

  直到现在,在中国,几乎没有一种职业能比教师在社会中的公信力更强。在一定程度上,教师就是道德的化身和公民的楷模。所以,当他们中间出现了一些“越轨”者时,人们的心情是很复杂的。

  其实,说教师有越轨行为,也是不公平的。因为,截至现在,我们的社会仍没有告诉人们,教师究竟具体有哪些权力。人们只是大体上知道,教师该负什么样的责任。正是在这种背景下,才导致一些教师无限放大了自己的权力,而这种权力一旦和学生之间形成互惠互利的供需关系时,我们的教育功能就会变质。

  但是,如果将教育的腐败都归罪于教师,也显然是有失公允。因为,教师只是教育这一行为的实施者。其实,说到底,教师也是普通人,我们大可不必希望他们和圣人一样。而教师所从事的职业,和别的职业没有什么不同,教师只要按照职业规则和遵守职业道德,就不会“越轨”。

  现在的问题是,教师的职业规则还太抽象,可伸缩的空间太大,从而在客观上加大了教师行为的随意性。

  要明确教师的权力,首先要弄清楚教师和学生之间的关系。有法学人士分析说,放在法制的背景下看,当一个公民受到不公正待遇时,他最后可寻求的保护途径应为司法救济途径。而依据我国当前法律的规定,学生与学校既不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也不是单纯的行政隶属管理关系,所以学生既不能提起民事诉讼,也不能提起行政诉讼。学生对教师的处罚决定不服只能向教育部门申诉,可见现行法律对于学生的保护力度是不够的。

  相对于学生,从一开始,教师就注定了其强势地位。加之自身权力的模糊性,致使有的教师明知道自己不对,但因为没有规则来有效地约束他,所以肆无忌惮。

  事实上,目前国内关于教师的权利及权力的相关研究极为匮乏。据了解,国内还没有对这方面的整体的、系统化的研究成果面世,只有零星的针对个别问题的论文。

  有专家指出,与在校生人数不断增加的现状极不相称的是,我国法律对于在校生这一社会特殊群体的关注远远不够,其中又以高校与在校生的法律关系问题更为人所忽视。

  然而近年来出现的一桩桩师生纠纷,不断地告诫人们:用法律来规范两者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已经成为社会发展的迫切要求。由于相关法律的缺乏,目前,当老师越轨,我们的社会往往除了在道义上的评价外,似乎还没有什么可行的办法来追究他的责任。

  有人认为,其实我们关于教育的法律已经相当完备了。而苏州大学法学院的法学研究者苏治和王琼雯则指出,以往我国的法律制度在调整高校(教师)与学生法律关系时,侧重于对学生的规定,无形中忽视了对高校(教师)行为的法律调控。虽然,学校由于教育机构的特殊性质,有其自身的运作规律,但是必须将学校的行为纳入法治的轨道,学校与学生之间所存在的关系,都应该是法律所规范的权利义务关系,其规范或许有程度的区别,但并不意味着教师可以凭借一种“法外之权”对学生随心所欲发号施令。

  令人欣慰的是,目前,国内已有针对师生纠纷的立法尝试。比如,青岛市教育部门于2002年率先出台的《中小学生处分暂行规定》,在全市中小学推行学生处分听证制度,使得学生处分“量刑”告别了教师单方面决定的随意性。2003年4月,杭州市拱辰桥小学校与学生签订了一项《学生权利保障公约》,以教师“画押”的形式固定了下来。

  (来源:中国《新闻周刊》2003年第48期)

 
编辑:余瑞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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