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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澳居民在广东当“个体户”将无需经外资审批

2003年12月26日 07:56

  中新社广州十二月二十五日电(郭军符信)根据内地分别与香港、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规定,从明年元旦起,中国政府将允许港澳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在广东省境内申办个体工商户,从事商业零售业。该申请无需经外资审批,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登记注册。

  广东省工商局副局长乐朝沛近日就港澳有关人士关心的主要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他指出,个体工商户是以劳动者本人或家庭的生产资料和本人以及家庭成员的劳动力从事经营活动的一种生产经营单位,主要有“个人经营”和“家庭经营”两种基本组成形式。

  但在CEPA框架下,港澳人士申办个体工商户仅限于“个人经营”一类。每位港澳人士最多只能开办一户个体户。营业范围仅限于商业零售,且不含烟草,不包括特许经营;营业面积不能超过三百平方米,申办地点只能在广东境内。

  申办者需分别向登记注册机关提交经核证的身份证明文件:香港或澳门永久居民身份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回乡证)或香港或澳门特别行政区护照。

  按照有关规定,结合港澳居民申办个体工商户的特点,广东对申办此项登记业务所要求提交的材料作了相应调整,如取消了“计生证明”,增加了“身份证件(多种)”、“核证文件”等材料,制订了适应港澳人士办个体工商户的登记指南,各级工商部门登记注册大厅均可查阅。登记指南对登记注册的程序、应提交的材料等作了明确规定。

 
编辑:闻育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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