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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对“刘涌案”再次审理的庭审纪实

2003年12月22日 12:02

  刘涌,1960年11月30日生于辽宁省沈阳市,原任沈阳嘉阳集团董事长.2000年7月11日被沈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0日经沈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12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在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再审刘涌案,上午8点半,庭审开始。审判长宣布带被告人刘涌。

  合议庭成员由最高人民法院的5名法官依法组成;最高人民检察院指派了三名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涌委托北京万森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佟林和北京天为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徐冲为他进行辩护。

  经过法庭允许参加旁听的人员有20多人,这其中包括刘涌的妻子刘晓津。公诉方现场准备的刘涌案的卷宗就接近200卷。

  据了解,刘涌一审被判处死刑,二审改判死缓。在法院判决生效以后,最高人民法院以原二审判决不当为由,于今年10月8日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对刘涌案做出了再审决定。

  审判长南英:现在宣读最高人民法院再审决定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再审决定书。2003刑监字第155号,原审被告人刘涌等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故意伤害、毁坏财物,非法经营,行贿,非法持有枪支,妨害公务一案,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4月17日,以2001年第6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刘涌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犯故意毁坏财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违法经营罪判有期徒刑无年,并处没收罚金人民币1500万元,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无年,犯违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妨碍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万元,宣判后,如有不服,提出上诉。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8月11日,以2002辽刑一中字第15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维持一审判决的定罪部分,刘涌犯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毁坏财务罪、违法经营罪,行贿罪,违法持有枪支罪,妨碍公务罪的量刑,以故意伤害罪改判刘涌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经审查认为,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2002辽刑一中字,第15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中,对刘涌的判决不当,应该再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05条第2款的规定,决定如下。本案由本院进行庭审,本案再审期间不停止原判决执行。

  公诉人在起诉书中指控刘涌犯有31项犯罪事实,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故意伤害、故意毁坏财物、非法经营、非法持有枪支、妨碍公务和行贿罪共七项罪名。根据刑事再审案件开庭程序的有关规定,本次开庭审理主要围绕原二审判决中,对刘涌的判决有争议的部分进行法庭调查和辩论。1999年10月15日,沈阳市和平区某香烟批发市场的个体商贩王永学因为销售“云雾山”牌香烟,跟刘涌的公司抢了生意而被刘涌的手下宋健飞、吴静明等人殴打致死。在法庭上,控辩双方对证明此项犯罪事实的证据进行了质证。

  被告人刘涌:(我)没有指使程建去市场查看并收拾卖“云雾牌”香烟的业户。

  刘涌的辩护人佟林:在一审庭审的时候,除程建以外,这起事实的各被告人,均没有指证刘勇参与指使他们去殴打被害人。只有程建一个人指证刘勇参与这起案件。

  审判长南英:公诉人有没有证据向法庭出示。

  主诉检察官张凤艳:审判长,针对刘勇及其辩护人的辨护异议,公诉人出示一组证据,证实此起犯罪是刘勇指使。一,吴建明在宋建飞、程建、刘勇尚未被抓获时,第一个供述了案情详情,即提到刘勇指使殴打王学永。2000年7月3日,在公安机关侦查期供述,宋建飞对我说,二哥让我们把程建的事办一下,我一看刘勇发话了,就和宋建飞开始准备打仗了。2000年7月11日供述,刘勇曾对我和宋建飞说过,沈阳市黄山牌香烟和云雾山牌香烟总代理是他本人,这是社会上认可的,如果有人敢抢他的生意,就收拾他。

  随后,庭审进入法庭辩论阶段。公诉人出示了大量的证据,证明这起人命案和其他四起致人严重伤残的案件是刘涌出于自身的利益指使手下制造或刘涌亲自参与策划实施的。辩护人则对这些指控进行了相关辩护。刘涌也为自己进行了辩护。

  下午六点,审判长宣布休庭。(来源:央视国际)

 
编辑:闻育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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