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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再审后判决:判处刘涌死刑并决定执行死刑

2003年12月22日 10:24


最高人民法院18日在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再审刘涌案



庭审现场



最高法组成合议庭再审刘涌案



最高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



律师为刘涌辩护(以上图片均为中央电视台截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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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新网12月22日电 官方媒体称,最高人民法院22日上午对刘涌案经再审后作出判决: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刘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与其所犯其他各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来源:新华网 作者:记者 田雨)

  背景:

  2002年4月17日,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刘涌等22人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及故意伤害等案一审公开宣判。法庭以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非法经营罪、故意毁坏财物罪、行贿罪、妨碍公务罪、非法持有枪支罪等多项罪名,判处被告人刘涌、宋健飞死刑,其余20人分别被判处死缓、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此后,案犯提出上诉。

  2003年8月15日,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刘涌黑社会性质组织案,首犯刘涌被改判死缓。判决受到舆论广泛关注,并引起中国最高人民法院的高度重视。

 
编辑:闻育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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