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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志刚案年终评论:维护宪法权威 救济公民权利

2003年12月22日 09:16

  (声明:刊用中国《新闻周刊》稿件务经书面授权)

  收容遣送制度被废止,使我们看到了更多的希望。应该抓住机会树立宪法权威

  文/许志永

  2003年6月18日下午7点,天津市收容遣送站,我正和一个投奔到此的山东日照的男孩聊天,身后电视机里,“新闻联播”突然播出了收容遣送制度即将废止的消息。我转过头看到电视画面,一下子惊呆了!那一刻,心中像翻倒了五味瓶,有欣慰,也有遗憾。

  我们有理由欣慰。这是一个规范救助的办法,从立法的角度看,新的办法已经基本到位了,它能够在较长时间内适应社会进步的需要。我们相信,中国将彻底告别持续了50年的“收容遣送”历史,超过一亿的进城务工农民从此可以免遭收容遣送制度的歧视和侮辱,公民在宪法上的平等权利和尊严会得到进一步保障。

  对于政府如此尊重民意,做出如此迅速的反应我感到高兴。在这个变革的时代里,我们看到了更多的希望。这样的一个办法是真正代表民意的,代表时代进步的,不仅办法的内容体现了时代的进步,办法出台的这个行动过程本身也体现了时代的进步。

  但是,作为法律专业人士,我们仍然感到遗憾——收容遣送制度是孙志刚悲剧的根源,而违宪审查制度的缺失又是收容遣送制度得以长期存在的制度空间。因此,我们提出审查《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的公民建议有两个目的:一个是实体方面的,希望废止该收容遣送办法;另一个更重要的,是程序方面的,希望全国人大常委会运用宪法赋予的权力审查并废止这个收容遣送办法,从而在这个审查过程中确立一个违宪审查程序,这是宪政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违宪审查程序未及启动,收容遣送制度就消失了。我们执著追求的违宪审查将不了了之,这样的结局与我们的梦想还有距离。

  我们深深知道,违宪审查制度对于我们国家的现代化是非常重要的。

  首先,违宪审查制度对于树立宪法权威是十分必要的。一个宪政国家首先要尊重宪法的权威,任何违宪行为都应当得到及时纠正。可是在我们国家比较长的历史时期内,宪法没有完全受到应有的尊重。违法的公民可以受到制裁,而一些违宪的机关却逍遥法外,违宪的法律法规仍然长期有效。我们是一个缺少宪政传统的国家,中国在过去的一个世纪里生生灭灭的12部宪法也从另一个角度诠释了这一点,我们应该抓住机会树立宪法权威。

  其次,违宪审查是树立人大权威的重要途径之一。我国宪法规定全国人大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但目前最关键的问题在于,人大在现实政治生活中的地位,和法律赋予它的权力还有距离,我们需要提高人大的权威。而根据目前我国的《立法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违宪审查的权力倾向于归人大,人大有条件抓住机遇树立自身权威。至于以后违宪审查机关必要的独立的趋势,甚至违宪审查的权力被赋予各级法院,与今天初步培植起违宪审查的萌芽并不矛盾。

  第三,违宪审查制度是我国法治统一的需要。改革开放20多年来,我们常常是发现一个新问题就制定一部法规,或许这样做有合理之处,但“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做法留下了很多隐患——这些法规之间有可能存在冲突,我们看到的工商局和质量监督局“打架”,高考分数线不合理的差异,以及伴随着房屋拆迁的怨恨都是这些隐患的表现。在市场经济已经得到相当程度发展的今天,我们的法治应统一整合,应该在宪法的旗帜下,统一法律制度和法治的治理模式。

  我们需要继续努力,不管未来的路多么遥远。当然,努力不一定局限于直接推动违宪审查,而是在各个可能的方面推动民主法治。通过孙大午案,我们提出了国务院行政法规与刑法之间的效力层次问题;通过参与人大直接选举,我们提出人大选举从提名候选人到正式候选人产生程序存在的问题;所有这些看起来微不足道的细节,都在见证着我们社会的进步,见证着一个宪政时代的到来。

  (许志永 法学博士,北京邮电大学文法经济学院讲师。2003年5月到6月,和俞江、滕彪两位博士一起就《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起违宪审查的公民建议。2003年12月10日,当选为第十三届北京海淀区人大代表)

 
编辑:李淑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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