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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新闻周刊》年终特稿:2003公民权利年

2003年12月22日 09:08

  (声明:刊用中国《新闻周刊》稿件务经书面授权)

  胡锦涛总书记提出的“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已经深入人心。

  温家宝总理在哈佛演讲中说,“中国所有这些进步,都得益于改革开放,归根到底来自于中国人民基于自由的创造。”

  2003年,可以称为“公民权利年”。以争取个人自由和个人权益为目标的公民权利行动看似低调,但当越来越多的人在维权活动中,将自己的蝇头小利或者身家性命放进来,这种公民权利与个人利益的投入正是社会稳步前行的最可靠的保障,同时也在推动中国社会的发展

  文/王怡

  2003年末,我们频繁看到独立候选人的涌现。这伸张公民政治权利的一幕,无疑是1980年北京区人大选举中第一次学生竞选浪潮的接续——23年前的那个冬天,北京大学的16位学生自荐参选,北京13所高校共有8名通过全体选民投票预选产生的学生候选人当选了海淀区人大代表。

  2003年,我们也看到张先著、周伟因政府“乙肝歧视”进行的行政诉讼;看到在四川自贡违规征地“坑农”大案被央视曝光后,当地3万农民走上艰难的“民告官”之路;看到郭光允8年举报“拉下”前河北省委书记程维高。这都让我们想起1925年那一场著名的“民告官”诉讼,即教育部佥事鲁迅(周树人)状告教育部,要求法院撤销被告对其的免职令。那是国人有史以来第一次凭借法庭并破天荒获胜的“民告官”案。

  回顾中国一百年的政经变迁,似乎是一部千方百计求新、尚新、反传统的变革史。任何一种整体性的社会变革诉求,都无可避免的带着对经验现实的一种否定色彩,所以我们看到在上一个世纪各种以“新”为名的运动,新文化(20年代),新生活(30年代),新启蒙(30年代~40年代),新民主(40年代),等等。

  “新”总是意味着对传统的断裂或扬弃,和对理想的、乌托邦式的社会制度与生活的义无反顾。但是当2003年的社会政治生活因为一系列维护民权、伸张个人权益个案的涌现,而被称为一场“新民权行动”的兴起时,这个“新”却具有了相反的意味。它不是对旧的弃绝,而是和民权在过往经验中的生长遥相呼应,是对一种传统的接续和延伸。

  如果也用一种整体性的眼光看,我们似乎并没有太多公民权利与个人自由的历史传统可言。但在分散的视角下,“民权”在100多年的变革中、在20年改革开放和市场化历程中的滋长,同样也构成了一种难能可贵的经验,一种微弱但却坚韧成长的传统。

  任何一种传统都含有个人权益的内涵,含有无数个体在私生活中辛苦获得的权益,对这一点的尊重和确信是“民权行动”反对激进主义变革的前提。“民权行动”的实质,是在任何大传统中都勇于保护个人权益这一内涵,并伸张和辩护这一内涵,让它在法治化的框架下通过无数个体的选择和效仿一步步生长。

  维权是人们对未来的投资

  2003年,我们也看到无数的网络签名活动;看到民间频频向全国人大等机构提交的质疑收容遣送、劳动教养、乙肝歧视、城市房屋拆迁、计算机软件保护等法律合宪性的违宪审查建议书和公开信,以及看到针对一系列个案的类似文本,如在周一超杀人案中1000多名乙肝病毒携带者提交给法庭的签名声援信;看到为抗议恶性拆迁,杭州公民刘进成身穿白大褂在街头宣传宪法。

  特别值得一提的是,今年的民间维权浪潮在特征上并非表面上与其有诸多相似的历史的一种简单重演。

  其一,这些民间维权都与整体性的社会政治诉求无关,而与在市场化进程中得到滋长但尚未得到保障的各种个人权益相关。80年前,胡适曾告诫青年说“为自己争自由,就是在为国家争自由”。对个人权益的维护和保守无疑具有眼下的正当性,同时也是在为更重要的制度的变迁,奠定一种心平气和的社会道义与心理基础。

  其二,这些以“公民权利”为诉求的维权活动,都主动遵循法治化的渠道,同时也在利用和拓展着法治化的空间。从法治的角度看,“公民权利行动”恰恰是一种在社会变迁中最有利于强化和弥补社会连续性的获取自由方式。当越来越多的人在维权活动中,将自己的蝇头小利或者身家性命放进来,这种公民权利与个人利益的投入正是社会稳步前行的最可靠的保障。因为维权是民众信心的表现,维权是人们对未来的投资。

  维权是将个人权益“权利化”

  在某种意义上,一个公民权利行动的到来也是对“改革时代”的一种矫正。维权浪潮的实质意味着大规模的社会经济层面的改革时代的尾声。80年代初期,“改革”为几乎每个社会成员打开了获取未来权益的近乎无限的可能,人们失去的只是禁锢和贫困。因此“改革”在当时是一个具有充分政治与道义正当性的概念。

  但是,当人们在改革中开始分化并各自获得不同的既得权益之后,就有了“权利意识”的新觉醒。在一个“改革”可能拿走我一百块钱,但却可能因此带来一千块钱收益空间的时代,人们看重未来收益的可能性,远远超过看重法律对他们眼前利益的保障。因此,这时不可能出现高涨的权利意识。

  “权利意识”不完全是一个需要被启蒙的概念。对相当数量的社会群体而言,只要当“改革”的边际收益开始下降,并下降到人们可预期的未来收益开始等于甚至小于人们可能因“改革”而失去的既得权益时,“权利意识”会猛然觉醒。

  人们要求一种权利,就是要求对那些具有正当性的既得权益的保守和确认。在当代社会,“既得利益”是一个贬义词,但既得的利益有不正当的,也有大量正当的。每个公民在20年的市场化历程中其实都是既得利益者,维权的实质就是维护那些分散在每个人、每个家庭手上的正当的既得利益,要求国家权力在这些既得的个人利益面前正式退让,并给予不得侵犯的允诺和司法的保障。这种具有正当性的、具有权利本质的个人既得利益应称为“既得权益”。

  2003年,我们看到无数维护和争取公民权利的事件,其实质都是促使民众既得权益“权利化”的努力。因为公民权利不是写在纸上的抽象概念,争取公民权利也不是简单把纸上权利落实为事实权利的过程,而是一个争取对经验中的既得权益给予法律认同的过程。

  如在废止收容遣送制度中,人们维护的不是静态中的人身权利,而是动态中的人身权利(迁徙和流动的自由);城市房屋拆迁的泛滥,也是一种严重侵害公民既得权益的大规模事件。南京之所以出现引火自焚的惨烈事件,是自焚者翁彪对自己20年间获得的既得权益的一种绝望的捍卫。拆迁户要求给予起码尊重的,就是长期居住于此的事实上的权益。无论中国的城市房地产制度曾有多大天翻地覆的变迁,有多少法律上复杂的问题,但拆迁户的权利说到底不是一部法规可以赋予或否认的,而首先是在长期的居住事实中形成的。

  这是对权利的一种保守主义的解释,每个人在游戏规则下的正当行为选择形成权利,而不仅是立法形成权利。这是“公民权利行动”的一个起点,也是公民权利可以去“行动”的前提。

  公民权利行动不仅是维护那些已经在法律文本上写得很清楚的“权利”,更是一场把正当的个人既得权益变成一种“权利”的法治行动。

  这种权利概念既包括通过司法去赢得救济和确认的维权方式,也包涵了参与、影响立法的方式。如在2003年《物业管理条例》制定过程中的民众参与,就体现出立法环节中对尚未“权利化”的业主权益的争取。这样的行动将慢慢产生一种渐进的社会自生秩序。

  2003年轰动思想文化界的一场争论,是围绕北大“教改方案”展开的。北大教改方案的问题和无数民间维权浪潮中凸现的问题一样,即是否应在“改革”的名义下去尊重大量中青年教师在过去5年或10年中形成的既得权益,改革是否必须从对这一权益的断然否定开始?“公民权利意识”的觉醒,意味着“改革”不再是惟一一个天然具有正当性的公共政策选择的旗帜,“民权”浮出水面,在对公共政策的权衡中将成为一个取而代之的支点。

  重塑我们的公共政治生活

  2003年,我们也看到公共知识分子浪潮般的涌现。知名学者、作家逐渐在维权事件和签名活动中频频出现,律师、法学家和其他知识分子也在个人和弱势群体维权中开始发挥巨大作用。如高耀洁、万延海之于河南艾滋病人群,李昌平之于农民群体,周伟之于乙肝带菌者人群,贺卫方、萧瀚、许志永等人之于2003年一系列个案等。一批有影响的公共知识分子经过90年代人文知识分子在商业时代的边缘化之后,借助维权行动开始以一种温和的改良姿态,重新参与介入广泛的社会政治生活。

  2003年,一个雏形的公共政治空间也开始从网络向平面媒体延伸。全国一百多家媒体开辟和扩张了“时评”版面,开始尝试为公共知识分子从事社会评论提供平台。

  某种程度上也因为公共知识分子的大量参与,才使一场保守个人权益的“公民权利行动”从一开始便具有法治化的理性姿态,这也使我们看到一种可能性——能够逐步化解和融合近年来社会矛盾所诱发和潜伏的社会变革危机,能够最大程度地去掉一种民粹主义的激进风险。只有让公民权利行动得到良性发展,我们才可能在未来不再看到维权者引火自焚的悲剧,不再看到危害公众安全的重大恶性案件和骚乱的出现。

  维权行动有助于改变民众被一个狭窄的政治过程边缘化、尘埃化的现实,涵养一种真正的政治美德。借助民众对自身权益的维护让他们逐步回到社会政治生活的中心,让“政治”重新成为一个与每个人切身权益密不可分的空间,成为在法庭、在媒体、在一切非商业的公众场合中得到滋长的公共生活,并尝试着重新给出一种公共生活的意义。

  公民权利行动的分散化和个案特征,还有望为一种多中心的政治秩序涵养一种新的规则,涵养民间的自治和政府的节制。2003年可称为一个开始发轫的“公民权利年”,这样一个公民权利行动看似低调,但最终将比任何其他方式更有可能通向一个众所期望的结果。

  一百年前的严复先生曾说,“自由为体,民主为用”,这是对宪政民主制度最好的一个概括。体者,气也。维护公民权利就是养气,为干枯而悬空的法条培养经验值,为民间的自由传统养丹田之气,为社会未来的变迁养中庸之气,为一个政治共同体养浩然之气。

  (王怡 成都大学法学讲师。从事宪政研究和公共政策评论)

 
编辑:李淑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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