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12月19日电 上海证券报报道说,中国证监会主席尚福林18日签署第17号证监会令,公布了《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行办法》。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其中最引人注目的是,券商将可从事集合资产管理业务。
《试行办法》规定了三种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形式,包括定向资产管理业务、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和专项资产管理业务。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又分为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和非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业务两种。
对开展集合资产管理业务的证券公司,《试行办法》从净资本、内部控制、合规经营等方面提出了较高的要求。《试行办法》规定,证券公司从事客户资产管理业务需具备规定的条件,并取得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资格。证券公司申请从事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应当符合更高的要求。根据集合资产管理业务风险较大的特点,中国证监会将从严选择资质好、管理严、有信誉的证券公司为试点单位。
《试行办法》规定,证券公司可以自有资金参与本公司设立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可以自行推广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也可以委托其它证券公司或者商业银行代为推广。但客户在参与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之前,应当已经是证券公司自身或者其它推广机构的客户。
《试行办法》还对证券公司开展集合资产管理业务的风险防范问题作了规定,包括:对客户的条件、委托资产的最低金额和业务推广方式进行限定;确立强制性的客户资产第三方托管制度,以有效防止证券公司挪用客户资产及从事其它损害客户利益的行为;重申证券公司不得向客户作出保本、保底承诺的法律规定;对证券公司的组合投资比例进行了明确规定,严格限制关联交易行为。
《试行办法》的指导思想是以防范风险为中心,对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进行规范,积极稳妥地推进证券公司的业务创新。该办法共分六章七十三条,分别对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的范围和资格、基本业务规范、风险控制和客户资产托管、监管措施和法律责任等作出了规定。
据悉,中国证监会正在抓紧制定相应的配套文件,并将于近日发布,明确参与试点工作的证券公司在诚实信用、规范运作、健全法人治理结构、控制风险等方面的相关规定;对已开展定向资产管理业务的证券公司按照《试行办法》进行规范;对试点工作提出持续、有效的监管要求。(林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