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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的公推公选,只是公开之公,而非公众之公,虽然800名干部决定比党委书记的一个人决定要好得多,但干部人事制度还须在人民代表大会的框架上继续完善
文/唐益 中国《新闻周刊》记者/孙展
孟铁林和吴晓东将在明年成为县(市)长,如果不出意外的话。
事实上,这种意外发生的机率极小。近20年来,人大在选举中否定组织推荐的候选人的事情并非没有过,但屈指可数。因此可以看出,虽然当前行政首长选任制度的改革年年都有革新,但改革仍集中于前端,即组织推荐候选人方式的改革。
它试图解决“从少数人中选人,由少数人选人”之弊,因而是党内民主的一种改革和完善;而另一方面,要将选人的对象和主体由干部扩大到群众,由党内民主推进到人民民主,还有更长的道路需要探索。
一个“有限的”进步
“这是一个进步。”北京大学政府管理学院的杨凤春副教授说,这个进步体现在,这是对过去在产生地方政府首长的过程中由少数人、尤其是上级党委书记决定的局面的改变。
有学者指出,过去,中国各级官员的任免一般由上级党委常委会决定,而常委会中一般又由书记说了算,因此,党委书记实际上掌握着下一级党委和政府官员的任免大权,其间“人治”的色彩非常浓,“暗箱操作”的空间相当大,极大地影响了党和政府的威信和政治运作的能力。
杨凤春说:“实行‘公推公选’,决定政府首长任免权的人多了,最起码,买官卖官的成本要提高很多。从技术层面上来讲,这是消除当前出现的用人腐败、买官卖官现象的一个办法。”
但在另一方面,杨凤春指出:“这只是一个有限的进步,有限的探索。”
据了解,在江苏省这次“公推公选”县(市、区)长的过程中,选举人与被选举人的资格都是受到严格限制的,范围都是相当有限。例如,沛县规定,参加“县长推荐人选”选举,必须具备以下条件: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年龄在45岁以下,在徐州市担任副处级以上职务两年以上。结果,徐州仅有89人符合这些条件。并且,只有副处级及副厅级以上的干部,才有投票权。
对此,中央党校的王贵秀教授直言不讳地指出:“增加领导干部的选择范围当然是好的,这是一种新的探索。但是,在这个过程中老百姓并没有发言权,只不过是能够有发言权的官员多了一些而已。”
杨凤春说:“这不是一般意义上的民主选举。民主选举要求官员的当选诉诸选民,而在‘公推公选’中诉诸的却只是部分官员。”
王贵秀则认为,如果抛开一个新举措所产生的轰动效应,以一种更加冷静的态度来思考“公推公选”这一改革,那么不得不承认的是:“公推公选”与公平、民主的要求还有着相当大的距离。
江苏省委党校副校长孙学玉指出,“公推公选”实际上还反映了由革命党的用人方式向执政党用人方式的转变。在革命时期,为了保证用人的可靠性,当时的干部人选主要依靠熟人推荐。而用人权决策权则集中在主要负责人身上。这样对于保证队伍的稳定和提高决策效率起到了很大的作用。但是在建国之后,在和平环境下,少数人用人的弊端就逐步显现出来。80年代以来的干部选任制度改革,其实质就是逐步在选人和决策的方向上扩大范围,向“在多数人中选择,由多数人决定的”的选人模式靠近,而才是执政党应该具备的科学模式。
“现在看来,这次革新不是快了,而是慢了。”孙学玉说。
改革方向:强化人大权力
中国社科院政治学所研究员史卫民认为:“公推公选是一个好的举措,但是它必须跟人大制度接轨。”
“按照现行的宪法和法律规定,行政首长的选举应该是人大的权力,相应的活动应该在人大的框架下进行。显然,‘公推公选’并不是这样做的。”杨凤春说。甚至有学者认为,公推公选,表面上搞得轰轰烈烈,实际上却是对人大权力的损害。
“在普遍的实际操作中,宪法赋予人大的权力很难落到实处,人大很难否决上级党委推荐的候选人,而“大张旗鼓地‘公推公选’出一个候选人弄到人大去,这不是造成既成事实吗?这样选拔出来的候选人,人大还能不通过任命么?”王贵秀说。
尽管存在一定的局限性,但杨凤春也认为,不能因为“公推公选”不完善就否定这种做法,“800个干部决定当然比党委书记一个人决定要好得多。也正因为存在着种种问题,所以,当前的干部人事制度必须进行进一步的改革。”
王贵秀认为,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必须在人民代表大会的框架和基础之上进行。为此,首先,必须完善选举制度和人民代表制度。一方面,要消除人大选举过程中“酝酿”程序中的不民主、不公开、不透明的缺陷,使人大代表能够真正体现民意;另一方面,必须赋予人大在选举政府官员的人选中的实权,这样才能解决公众与政府之间缺乏真正的政治联系的问题,使我国的干部人事制度符合民主政治的要求。
“进行渐进式改革应该是我国的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思路。”史为民说,现在不可能一下子就废除自上而下的选拔制度,而应该是使之与自下而上的人大选举制度更好地结合起来,使之能够在越来越大的程度上代表民意、体现民主。
“我们并不能要求一步到位,只能一步一步走。”杨凤春说。
(来源:中国《新闻周刊》2003年第46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