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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地铁禁乞专家支持 称行乞不是公民基本人权

2003年12月15日 07:15

  《北京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管理办法(送审稿)》近日在“首都之窗”网站上公布并征求市民意见,其中关于禁止在地铁乞讨的规定引起多方争议。争论焦点之一在于,这一法规如果通过,是否会对乞丐自由行乞权造成侵害。

  该《办法(送审稿)》中第20条“运营安全禁止性规定”中禁止各种危害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的行为,其中包括“在车站出入口、车站和列车内乞讨、卖艺”。

  无独有偶,有关部门从12月6日起开始在北京王府井商业街进行“百日会战”,旨在清除街内流浪乞讨人员、无照商贩、乱发小广告者以及在名店老字号门前“等活拉客”的闲杂人员。尽管北京东城区城管大队宣传部门的一位人士告诉记者,对于流浪乞讨人员主要是采用劝阻方式并用车将其送往民政局,但有关人士认为,这也是另一种方式表达“此地禁止乞讨”。

  据媒体报道,广州市民政局有关负责人曾建议尽快研究一套在某些特定区域内禁止乞讨的规定,在广交会、世博会等重大政治、经济活动场所和窗口地段设立“禁讨区”,禁止流浪乞讨行为。而有此意向的也并非广州一家。

  有媒体评论认为,收容制度的废止和本着自愿原则的救助管理办法的正式实施,其实是从另一个角度承认了流浪乞讨行为的合法性,而“禁讨区”的设立是对这一权利的侵害。

  “严格地说,乞讨行为从来都不是一种被社会道德或国家法律所倡导的行为。‘行乞权’在我国宪法法律中找不到其相应的根据。”中共中央党校人权中心教授、理论法学博士生导师林喆认为,乞讨的权利并没有成为我国法律制度所保护的一项权利。就人们对它的长期默认态度来看,它在本质上已成为一项习惯权利,或说是一种法外权利。法外权利不是为国家所保护的权利,也没有相应的法律义务作它实现的条件或保障。

  林喆教授认为,行乞自由即便成为公民的一项法定权利,也不是无度的,它的界限是公共秩序和公共安全。乞丐是社会(主要是城市)的寄生体,给一座城市带来的负面影响是一目了然的。一个四处可见乞丐的地区或城市,对于游客来讲是没有吸引力的。那些栖身于建筑物拐角或地铁入口处的乞丐,不仅成为人们通行中的障碍,有些甚至连偷带抢,威胁人们的安全。在一些国家如新加坡,法律将乞讨行为明确规定为犯罪行为,而美国哥伦比亚州则对乞讨的区域加以明确的规定,都是考虑到乞丐及其乞讨行为影响当地旅游业,并直接损害到国家利益。

  林教授说,《北京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管理办法》的出台表明了法律法规对于乞讨行为的管制和限制。但是必须指出的是,第一,该法不是一部禁止乞讨行为的法律文件,而是一部在内容上涉及限制乞讨行为范围的地方性法律文件。之所以对地铁等轨道交通的车站内或列车上的乞丐加以限制,在于其环境的特殊性(人员流动性、密集性、风险性程度较高),在这里非常态的行乞行为一旦失控,其后果不堪设想。第二,它的出台并不是对公民基本人权的否定,行乞权不是公民的一项基本人权,在我国也没有以法的形式加以认可。该法实际上是将一项习惯权利纳入法制的轨道,从某种意义上说,它反而表明了在此范围外行乞行为的被允许和正当性。(中国青年报/包丽敏)

 
编辑:宋方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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