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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提出传染病疫情通报时限:不得超过24小时

2003年12月12日 16:25

  中新社北京十二月十二日电(记者曾利明)国家卫生部今天公布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对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卫事件的报告和调查时效提出了具体要求:

  责任报告单位对甲类传染病、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和乙类传染病中爱滋病、肺炭疽、脊髓灰质炎的病人、病原携带者或疑似病人,城镇应于两小时内、农村应于六小时内通过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系统报告;对其他乙类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和伤寒、副伤寒、痢疾、梅毒、淋病、乙型肝炎、白喉、疟疾的病原携带者,城镇应于六小时内、农村应于十二小时内报告;对丙类传染病和其他传染病,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报告。

  《办法》规定,有关单位发现突发公卫事件时,应当在两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两小时内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同时向卫生部报告。卫生部对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突发公卫事件,立即向国务院报告。

  《办法》要求,接到甲类传染病、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和乙类传染病中爱滋病、肺炭疽、脊髓灰质炎的疑似病人、病原携带者及其密切接触者等疫情报告的地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立即派专业人员赶赴现场进行调查。接到其他乙类、丙类传染病暴发、流行疫情报告后,应在十二小时内派专业人员赶赴现场调查。

  据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发布内容包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性质、原因;发生地及范围;发病、伤亡及涉及的人员范围;处理措施和控制情况以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发生地的解除。(完)

 
编辑:陶光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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