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12月12日电 香港大公报从北京发回的报道说,全国人大常委会消息人士透露,《企业破产法》的修订工作正在加速进行中,并且已经被列入全国人大五年立法规划。
报道援引《企业破产法》起草小组成员、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副院长李曙光教授的话说,与原来的《破产法》相比,新法在适用范围上会有较大突破:新法将适用于所有企业法人,破产的主体将可能将扩大到“商自然人”,即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作为企业投资者的个人等。
李曙光表示,按照国际惯例,不能偿还到期债务应成为企业破产的标准,但这需要法院设相应程序,对申请破产企业进行审核,将一般的债务纠纷排除在外。
李曙光认为,这部法律的修订一定要各方在观念上配合:一是纠正“破产不是好事,国企破产就是国有资产流失”,因此避讳修订《破产法》的错误观念;二是纠正认为“《破产法》出台会导致大批国企破产,而企业破产会带来大量社会问题”的想法。
“企业破产是客观存在,《破产法》不能也不应解决企业破产带来的社会压力,但如果有了规范的破产程序,则可以最大限度地节约社会成本;同时破产法也不单强调清算,还给有挽救希望的企业以重整的机会。如果要等到一切问题都解决才颁布新法,将为市场经济带来巨大损失。”李曙光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