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12月12日电 证券时报报道说,为确保发审委制度改革的基本精神能在日常具体工作中得到充分体现,继发布相关暂行办法后,中国证监会11日又发布了《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工作细则》,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细则》就发审委会议前的准备工作、会议规程、会议后相关事项的处理规则、发审委会议纪律等作出更加细致的规定。
《细则》明确,发审委会议原则上应当在每周固定时间召开。证监会发行监管部具体负责股票发审委会议的各项工作;发行监管部安排发审委会议审核发行人的顺序,原则上按照发行人向发行监管部报送审核材料的时间先后确定。
《细则》对发审会议的议程进行了详细规定。并指出,当遇到委员发现存在尚待调查核实并影响明确判断的重大问题,经出席会议的5名委员同意对该股票发行申请暂缓表决一次的情形时,发行人应当在收到有关审核意见之日起1个月内向发审委提出再审申请。
按相关暂行办法,在发审委会议对发行人的股票发行申请表决通过后至证监会核准前,发行人发生了与所报送的股票发行申请文件不一致的重大事项,证监会有关部门可以提请发审委召开会后事项发审委会议,对该发行人的股票发行申请文件重新进行审核。
就按上述规定召开的会后事项发审委会议,《细则》规定,这种会后事项发审委会议只召开1次,应当对发行人完整的申请文件进行审核,并且会议不设暂缓表决。
此外,《细则》对发审委会议纪律作出细化的规定。并强调,委员任期届满,证监会将对委员遵守发审委纪律和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考核和评估。
《细则》颁行后,2001年4月4日发布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工作程序执行指导意见》(证监发[2001]54号)和2002年7月18日发布的《关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工作程序执行指导意见>的补充通知》(证监发[2002]52号)同时废止。(李巧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