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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法三审稿关键性修改:混业经营有望突破

2003年12月12日 12:16

  中新网12月12日电 上海证券报报道说,权威人士日前透露,即将提请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商业银行法》修正草案,有望在关键性条款的修改中,为业内关注并呼吁的混业经营留下一定的法律空间。

  据悉,草案三审稿将对《商业银行法》第43条的两款内容进行修改,取消对商业银行混业经营的全面禁止性规定,允许其在一定条件下从事混业活动。如果此次修改能够顺利获得通过,制约混业经营的法律障碍将因此被突破。

  在年内已经进行了两次的《商业银行法》修正草案审议中,因为事关混业经营壁垒能否打破,该法第43条的修改情况一直备受关注。已实施逾8年的《商业银行法》在第43条规定:商业银行"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股票业务,不得投资于非自用不动产","不得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在今年10月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对该法律进行的二次审议中,第43条的第二款被修改为:商业银行不得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这一修改在立法界中引发了争论。有观点认为,对商业银行投资行为开口子,势必导致商业银行积极争取投资权,增加金融风险。更多的观点则认为,法律的修改应有前瞻性,在法律中为混业经营留下余地,允许商业银行适当扩大经营范围,对于商业银行脱离困境以及整个金融业改革,有益无害。

  相当一段时间以来,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金融体制能否被突破,一直是业内探讨和争论的热点。这一问题同时引起了高层人士的关注。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成思危在分析目前实行分业经营、分业监管必要性的同时认为,混业经营将是不可避免的趋势,因此银行、证券、保险的监管机构必须会同中央银行和财政部,综合监管在不同市场随时流动的风险,为今后的混业经营打下良好的监管基础。

  全国人大财经委副主任委员周正庆更是一针见血地指出,混业经营的口子必须打开,银行和保险的资金,通过改革必然会有序地进入股票和债券等直接融资领域。不改变现在银行吸收的存款只能用于贷款的现状,商业银行不仅在经营中难以为继,而且潜在的风险也难以化解。(薛莉)

 
编辑:闻育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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