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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监会要求上市公司更正财务信息须加强披露

2003年12月11日 14:39

  中新网12月11日电 中国证券报报道说,上市公司更正其财务信息后,须提高相关信息披露的可靠性和及时性,以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对此,中国证监会日前制订颁布《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9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

  文件所指的“更正财务信息”,适用于公司因前期已公开披露的定期报告存在差错被责令改正,以及公司已公开披露的定期报告存在差错,经董事会决定更正的情况。

  文件要求,更正后财务信息的格式应符合证监会有关信息披露规范和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要求。公司对以前年度已公布的年度财务报告进行更正,需要聘请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更正后的年报进行审计。

  公司在临时报告中应披露的内容包括: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对更正事项的性质及原因的说明;更正事项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及更正后的财务指标;更正后经审计的年度财务报表及涉及更正事项的相关财务报表附注,以及出具审计报告的会计师事务所名称;如更正后年度财务报告被出具了无保留意见加强调事项段、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则应同时披露审计意见全文。

  证监会要求,如公司对最近一期年度财务报告进行更正,但不能及时披露更正后经审计的年度财务报表及相关附注,公司应就此及时刊登“提示性公告”,并应在45天内披露经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更正后的年报。

  更正后的财务报表包括三种情况:若公司对已披露的以前期间财务信息作出更正,则应披露受更正事项影响的最近一个完整会计年度更正后的年度财务报表,以及受此影响的最近一期更正后的中期财务报表;若公司仅对本年度已披露的中期财务信息作更正,则要披露更正后本年度受到影响的中期财务报表;若公司对上一会计年度已披露的中期财务信息作更正,且上一会计年度财务报表尚未公开披露,则应披露更正后的受此影响的中期财务报表。(丁韬)

 
编辑:闻育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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