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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原政法委副书记李和中因受贿等罪获刑13年

2003年12月10日 10:38

  中新网12月10日电 据安徽日报报道,12月9日下午,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安徽省原政法委副书记李和中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一案进行一审宣判。

  据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李和中在担任原阜阳行署副专员、地委委员及阜阳市委副书记、市长及铜陵市委书记期间,先后5次收受了芬格欣药业集团的徐某所送的贿赂共计人民币7万元。先后7次收受安徽双轮集团的刘某某所送的贿赂共计人民币8万元、美金3000元。先后2次收受安徽红丽时装公司的邢某某、阜阳市中京房地产开发公司总经理丁某某所送的贿赂各人民币2万元共计人民币4万元。先后2次收受安徽金种子集团的锁某某所送的财物折计人民币1.4971万元。先后5次收受临泉县粮油公司原总经理陈某某所送贿赂共计人民币3.3万元。收受颍上县原县委书记张某某送的贿赂人民币2万元、美金2000元等。被告人李和中利用职务之便,在为他人职务提拔、工作调动或分配,(财政)贷款、企业(申报)上市、科研成果的市场开发、违纪案件的查处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先后收受26人所送贿赂财物折计人民币51.4471万元、美金7000元。

  另据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李和中非法所得财物折计人民币60余万元;家庭财产折合人民币200余万元、美金4986.47元,不能说明其合法来源。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和中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进行权钱交易,收受巨额贿赂,其行为严重侵害了国家公职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败坏了国家公职人员的声誉,破坏了国家机关的正常工作秩序,应依法惩处。但被告人李和中能主动交代主要犯罪事实,退清全部赃款,认罪态度较好,其行为属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滁州中院以被告人李和中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5万元;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5万元;犯罪所得及非法所得共计人民币311.506582万元、6986.47美元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通讯员李忠好周安)

 
编辑:张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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