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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新修订《进出口关税条例》适应“入世”变化

2003年12月10日 08:31

  中新社北京十二月九日电(记者翁阳)在今天于此间举行的中国国务院记者会上,海关总署副署长刘文杰对新修订的、即将于明年初正式实施的中国《进出口关税条例》进行了介绍。

  刘文杰说,由于目前中国已陆续签订了一些含有关税优惠条款的区域性贸易协定和双边贸易协定,并已成为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因此新条例对进口关税税率的设置、国别适用原则等内容做了重新定义,明确了进口关税设最惠国税率、协定税率、特惠税率和普通税率及各种税率的适用原则和国别范围。

  同时,新条例还将原本散见于海关有关文件中对保税货物、减免税货物、暂准进出境货物和租赁进口货物等特殊方式进出口货物适用税率的规定都纳入其中,从而使之更具法律效力。

  在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确定方面,为全面实施世贸组织《海关估价协定》,新条例对以往估价内容作了较大修改,删除了不符合估价协定的条款,并将估价协定最重要内容全部纳入其中。对于不能按成交价格确定完税价格的进口货物,新条例规定海关应在了解情况并与纳税义务人进行价格磋商后,方可依次采用其他规定的估价方法进行估价。

  此外,刘文杰还表示,针对近年来海关税收征管工作遇到的新情况,新条例进一步完善相关制度。如规定了企业资产重组的缴税办法、明确了代理报关时纳税义务人与报关企业的纳税责任、赋予海关估价时对纳税义务人账户的查询权、适当降低了滞纳金的比例,增加了有关延期缴纳税款的规定。

 
编辑:闻育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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