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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书艺术家单田芳被判侵权 《三侠剑》暂隐江湖

2003年12月09日 10:05

  近日,张玉和等12人诉评书演员单田芳和群众出版社、内蒙古少年儿童出版社(简称内蒙古少儿出版社)侵犯著作权案,在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一审宣判。由于单田芳的作品《三侠剑》,侵犯了原告先人张杰鑫的署名权和修改权,被法院判决立即停止侵权,并向原告公开道歉。群众出版社和内蒙古少儿出版社被判在署名更正前不得再出版发行涉案图书。

  张玉和等12人诉称,其先人张杰鑫1916年以来,就在天津书坛说讲其自编自演的“明清八义三侠剑”。1997年长春吉林文史出版社出版发行了原著“三侠剑”,署名作者为张杰鑫。被告单田芳于1986年委托内蒙少儿出版社出版发行《三侠剑》三本,署名作者单田芳。1999年又由群众出版社出版该书全两册,仍署名为单田芳。张玉和等人认为,三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张杰鑫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以及其后代的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故起诉要求单田芳公开赔礼道歉,群众出版社、内蒙古少儿出版社停止出版发行《三侠剑》一书。三被告共同赔偿损失40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我国著作权法明确规定,公民作品著作财产权的保护期为作者终身及其死亡后50年。由于张杰鑫已于公元1933年前(包括该年)去世,其对《三侠剑》一书享有的著作财产权应截止到1983年。因此对于张玉和等人就著作财产权提出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但张杰鑫对该书仍享有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其继承人有权予以保护。经鉴定,单田芳的《三侠剑》与张杰鑫所著作品1至6卷内容雷同,且其在未以适当方式表明作者身份的情况下,就对原作内容进行改动,而内蒙古少儿出版社和群众出版社出版的《三侠剑》上也仅署名“单田芳著”。以上被告行为,已侵犯了张杰鑫对其作品享有的署名权和修改权,因此应承担停止侵权、赔礼道歉的民事责任。(来源:中国法院网 作者:张博李思)

 
编辑:张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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