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12月5日电 香港文汇报报道,北京四位法学权威接受新华社采访,解读胡锦涛主席有关香港政制发展的讲话。他们指出,有人以为行政长官和立法会的产生办法怎么改完全是特区内部事务,应当由港人自己定,这是一种误解;根据基本法规定,2007年以后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及立法会产生办法如需修改,须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或备案。
据香港文汇报引述新华社消息,新华社记者走访了曾参加香港基本法起草工作的香港基本法起草委员会委员、香港特区筹委会委员、北京大学教授萧蔚云,香港基本法起草委员会委员、香港特区筹委会委员、中国人民大学教授许崇德,香港基本法起草委员会委员、香港特区筹委会委员、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吴建璠以及全国人大常委会香港基本法委员会委员、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所长夏勇等专家学者。
文章称,专家说,有人以为行政长官和立法会的产生办法怎么改完全是特区内部事务,应当由港人自己定,这是一种误解。基本法附件一规定,2007年以后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如需修改,须经立法会全体议员三分之二多数通过,行政长官同意,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立法会的产生办法如要修改,应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香港基本法对此的规定非常清楚。
这几位专家认为,如果在这个重大问题上不严格按照基本法办事,就损害了基本法的权威,也损害了“一国两制”的权威。在这个涉及“一国两制”与基本法如何正确贯彻的时刻,中央高度关注“政制检讨”是理所当然的。
基本法相关规定
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在当地通过选举或协商产生,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
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实际情况和循序渐进的原则而规定,最终达至由一个有广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员会按民主程序提名后普选产生的目标。
行政长官产生的具体办法由附件一《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规定。——第四十五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由选举产生。
立法会的产生办法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实际情况和循序渐进的原则而规定,最终达至全部议员由普选产生的目标。
立法会产生的具体办法和法案、议案的表决程序由附件二《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的产生办法和表决程序》规定。——第六十八条
二○○七年以后各任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如需修改,须经立法会全体议员三分之二多数通过,行政长官同意,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附件一
二○○七年以后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的产生办法和法案、议案的表决程序,如需对本附件的规定进行修改,须经立法会全体议员三分之二多数通过,行政长官同意,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附件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