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昆明佳达实业有限公司董事长邹丽佳向李嘉廷行贿案。针对公诉机关的指控,邹丽佳承认了给李嘉廷送钱的事实,但辩解说:“给李嘉廷送钱是朋友间的赠予,是帮助李嘉廷支付‘小费’和安葬其父。”
公诉方:邹丽佳涉嫌行贿
昨日上午,邹丽佳被带进昆明中院第二法庭接受审判。邹丽佳身材不高,一身黑衣服,头发虽黑但没多少光泽、用一根发套束在脑后。她在回答提问、发言时,多次使用Yes、No、Ok等英语单词,普通话说得也不够流利,带有明显的港味。
上午9时半,庭审正式开始。今年48岁的邹丽佳出生于昆明市,现为香港永久居民。她于2001年11月30日被捕,被捕前身兼数职:原香港新一代实业公司总经理、昆明佳达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达公司)董事长;省政协委员。1996年8月8日在当年的昆交会开幕式上,邹丽佳认识了李嘉廷,此后成为朋友。昨日庭审中,公诉机关昆明市人民检察院对其作出如下指控:在1996年至2000年期间,被告单位佳达公司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由该公司董事长邹丽佳先后3次共送给云南省原省长李嘉廷人民币10万元、港币6万元、美金1万元;其行为已触犯《刑法》,应当以行贿罪追究佳达公司和邹丽佳的刑事责任。
邹丽佳:送李嘉廷钱是帮付“小费”
针对公诉机关的指控,邹丽佳答辩说,她给李嘉廷钱是帮助李向酒店支付“小费”和帮助李嘉廷安葬去世的父亲;她没有获得过不正当利益,不构成行贿罪。
法庭上,邹丽佳讲述了3次送钱的经过:1996年8月邹丽佳和李嘉廷成为朋友,同年9月,李嘉廷率一个出访团途经香港,住进一个五星级酒店。邹丽佳见李嘉廷一行不给服务员“小费”时,觉得“很没面子”,于是当服务员给李嘉廷所住的房间送茶水时,拿出了5000美元、3万港币放到桌子上,让李嘉廷一行给酒店服务员“小费”,这是邹第一次给李送钱。1998年冬天,当邹丽佳听说李嘉廷的父亲去世后,来到了李嘉廷家里,当着李嘉廷的面把10万元人民币交到了李嘉廷妻子王骁的手中,并说用这点钱回家安葬李父。2000年7月,李嘉廷出国访问途经香港,邹丽佳再次给李嘉廷送了5000美元、3万港币,用于支付“小费”。邹丽佳说,给李送钱,她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
佳华广场成辩论焦点
昨日,公诉机关和邹丽佳就其向李嘉廷送钱是否获得了不正当利益、以及佳华广场被列为世博会重点配套项目过程中,李嘉廷是否起到决定性作用展开了辩论,双方都举出了大量的证据用以证明自己的观点。
记者在旁听时得知,1996年佳达公司和红塔集团草签了一个合作协议,佳达公司将建成后的佳华广场卖给红塔集团。此后,双方又签订了一个补充协议,并对佳华广场的内部装修等事宜进行了新的约定。后来,在支付款项上双方发生了很大矛盾,佳达公司把佳华广场内的6部电梯用于抵押贷款后矛盾进一步加剧。此事引起了李嘉廷的重视,并作出了批示,要求云南省政府有关负责人对此事要“妥善协调处理好,一次性裁决处理”。1999年11月,云南省政府根据李嘉廷的这一批示,成立了协调领导小组,主持双方谈判并达成了一致意见:红塔集团一次性将2.4亿余元工程款支付给佳达公司;而在此前的1998年,佳华广场已被列为世博会重点配套项目。
针对上述事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单位和邹丽佳在与红塔集团的合作和佳华广场被列为世博会重点配套项目过程中,为谋取不正当、不确定的利益而请李嘉廷帮忙并向其行贿。具体为:1996年8月,邹丽佳为尽快让佳达公司与红塔集团签订合建佳华广场的协议,请李嘉廷给予关照;随后,李嘉廷在邹丽佳给他的信上批示红塔集团有关负责人,要求给予支持,红塔集团根据李嘉廷的批示,与佳达公司签订了《合作建设佳华广场协议书》。1998年初,邹丽佳请李嘉廷帮忙将佳华广场列入世博会重点配套项目,同年2月李嘉廷把邹丽佳提供的《关于佳华广场列为‘世博会’接待单位的报告》批转给主管副省长,并作了“望将此项目列入‘世博会’配套项目,实行重点监控”的批示;后来,佳华广场被列为世博会重点配套项目,使其在未办到“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情况下即开工、并得到了该证特殊的补办。
邹丽佳一方认为,佳达公司与红塔集团合作建设佳华广场在她与李嘉廷认识之前,不存在请李嘉廷帮忙迫使红塔集团与佳达公司合作的情况,李只起到了促进作用、而非决定性作用;佳华广场建成后被列为世博会重点配套项目与李嘉廷没有关系,佳华广场在当时是云南省首家五星级酒店,恰逢世博会即将召开,佳华广场有能力成为其配套设施,是世博会本身需要佳华广场;而且此后至今,佳华广场一直是云南省接待外宾、贵宾的首选场所。总之,邹丽佳及其辩护律师认为,被告单位佳达公司、邹丽佳本人均不构成行贿罪。
此案将择日宣判。
(来源:春城晚报文/丁强张浩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