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社北京十二月一日电 中国社会科学院台湾研究所所长余克礼今天在一次座谈会上指出,台湾岛内“台独”分裂势力,特别是极少数政治人物为了图谋一己之私、一党之利,打着所谓民主、人权旗号,企图通过鼓吹“自决”、“公投”把台湾从中国分裂出去,搞“台湾独立建国”,是完全违背国际法和联合国宪章的,也是对“自决”、“公投”、“民主”、“人权”本义的刻意歪曲。
海研中心等大陆对台研究机构今天举行“纪念《开罗宣言》发表六十周年座谈会”,余克礼在会上发表讲话说,既然历史事实早已证明台湾自古以来就是中国的领土,国际社会也一直都公认这一历史事实,台湾作为中国的一个组成部分是不能就其前途进行所谓的“住民自决”、公民投票的。
他说,“民族自决”是二战盟国在一九四四年至一九四五年共拟联合国宪章草案时,各方的一个共识,即世界上若继续存在殖民地或殖民主义,势必对世界和平造成困扰。因此需要一个以“民族自决”原则的办法来终止殖民地与“非自治领”。所以民族自决才被写进联合国宪章第一条。一九六0年联合国大会通过了《给予殖民地国家和人民以独立的宣言》即联合国大会一五一四号决议。这个决议将“自决”的意义赋予当时仍生活在殖民地的人民享有自决权,通过公民投票推翻殖民统治而成为独立自主的国家。
余克礼说,需要特别指出的是,联合国大会一五一四号决议所强调的“民族自决”原则,并不包含“民族分离权”。也就是说,“民族自决权”是指殖民地人民或托管地、非自治领的人民在非殖民化过程中所行使的实现国家独立的权力,他们在行使民族“自决权”而完成独立时,并没有损害到宗主国的领土主权完整,但是,“民族分离权”的情况就截然不同了,它是指主权国家之内的某一部分地区或部分人要从母国分离出去,这种行为直接破坏了国家的领土与主权完整,如果国际社会允许这种所谓“民族分离自决权”的存在,其后果将十分严重。
他引用前联合国秘书长加利的话:“如果每个种族、宗教或语言集团都要求建立国家,那么世界将会出现一种完全支离破碎的情景,全人类的和平、安全与经济利益都将更加难以实现。”
余克礼说,一九六0年和一九七0年联合国大会分别通过的《给予殖民地国家和人民以独立的宣言》、《关于各国依联合国宪章建立友好关系及合作之国际法原则之宣言》,为防止“民族自决权”被滥用,防止“民族分离主义者”破坏国际秩序而作了专条规定。前一个宣言第六条明文规定:“任何旨在部分地或全面的分裂一个国家的团结和破坏其领土完整的企图,都是与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和原则相违背的。”后一个原则更明确地指出:“民族自决权”原则,“不得解释为授权或鼓励采取任何行动,局部或全部破坏或损害在行为上符合上述各民族享有平等权及自决权原则,并因之具有代表领土内不分种族,信仰或肤色之全体人民之政府之自主独立国家之领土完整或政治统一”。
余克礼强调,国际法不支持“分离权”,根本原因是“分离权”与联合国的宗旨和目的相违背,与维护一个国家的主权和领土完整相对立。国家法认定殖民地人民的“民族自决权”,但不承认这一特定的“民族自决权”含有甚至等同于“民族分离权”,这是国际社会的普遍共识。台湾当局和一些“台独”分裂势力将国际法、联合国决议赋予殖民地人民的“民族自决权”,歪曲为所谓“普世价值”的“人民民主权利”,鼓噪要由“住民自决”台湾前途的做法,是完全违背国际法人权原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