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11月30日电 据西安晚报报道,昨天闭会的陕西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上,《西安市土地储备条例》、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西安市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的决定和修改《西安市暂住人口管理条例》的决定同时获得通过。
《西安市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修正案)》对西安市烟花爆竹禁止燃放区域和限制燃放区域做了适当调整。西安市范围内的国家机关、学校、幼儿园、医院、疗养院、影剧院、博物馆、图书馆、商场、机场、车站、文物保护单位、风景名胜区、林地、贮木场、仓库、加油站、煤气站、液化气站、天然气站等重点消防单位的场地及周边安全距离以内区域,为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除此以外的新城、碑林、莲湖、雁塔、灞桥、未央城六区辖区内的城市建成区,为限制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其他区县限制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由区县政府划定并公告。
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燃放烟花爆竹;限制区域,农历除夕至农历正月十五期间可以燃放烟花爆竹,其他时间禁止燃放。
烟花爆竹销售时间也有限制,为农历除夕前10日至农历正月十五期间,其他时间禁止销售。
《西安市暂住人口管理条例》也稍作了修改,删除了“对无合法证件、无正当生活来源、无固定居所人员,由公安机关同民政部门遣送”的规定;删除了未办理暂住证,可处200元以下罚款,拒绝办理暂住证教育不改予以遣送的内容。(记者李茗实习生王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