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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金融票据诈骗第一案”在太原开庭审理

2003年11月29日 09:16

  中新社太原十一月二十八日电(张恩王琨)记者今天了解到,涉案金额逾一亿元人民币,被太原法学界称为“山西金融票据诈骗第一案”的“东方之珠”特大金融诈骗案,本月二十七日在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位于太原市桃园南路的“东方之珠”,几年前以富丽堂皇的内饰、高档次的佳肴和服务,吸引了众多富商大贾、平民百姓。平日“东方之珠”经常宾客云集、门外车水马龙。时至今日,这里的繁华已如过眼云烟,取而代之的却是一纸封条和背后涉及上亿元的金融诈骗案。

  据检察机关指控,从一九九九年一月起,太原市东方之珠餐饮有限公司的法人代表王红(已死亡)为了支撑“东方之珠”,与其助理崔某开始同太原市财政局社会保障处出纳薛某共谋,多次挪用由薛某管理的社保基金。薛某利用职务之便,先后十次将商业银行南内环支行及中国银行朝阳分理处的社保基金八千余万元分别转入太原黎明物资有限公司、太原市山鑫金属制品厂等账户供王红使用。

  与此同时,王红与其助理通过私刻印章、伪造担保证明文件,由商行南内环支行行长张某提供开户资料复印件,多次诈骗商行南内环支行贷款达四千余万元。

  二00一年到二00二年,王红又与其助理崔某、薛某、张某及商行公司部内勤董某共同预谋,由张、董提供开户资料复印件,崔、王私刻印章、购买并伪造银行票据,多次诈骗商行南内环支行存款达上亿元。

  在此期间,王红为了不败露薛某挪用公款的事实,先后五次用诈骗的贷款和存款归还社保基金五千余万元。同时,又用薛某挪用的公款归还诈骗来的贷款和部分存款。据介绍,直至案发时,尚有社保基金三千四百一十三万元没有归还。

  记者了解到,今年十月二十四日,太原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张某、崔某、薛某等五人涉嫌票据诈骗罪、贷款诈骗罪、挪用公款罪、包庇罪提起公诉。原东方之珠餐饮有限公司的法人代表王红因已死亡而免于起诉。目前,此案仍在审理当中。

 
编辑:秦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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