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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安门广场两滋事者分别被判六年及两年徒刑(图)

2003年11月28日 2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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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新社北京十一月二十八日电(李永京于晶波)今天,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在天安门广场制造事端的两名案犯作出一审判决。以爆炸罪判处张理积有期徒刑六年;以寻衅滋事罪判处叶国强有期徒刑二年,分别没收作案工具汽车、汽油、鞭炮等。

  北京二中院经审理查明:福建省无业人员张理积为发泄对政府不满,蓄意在北京天安门广场散发传单并以爆炸自焚的方式制造事端。今年九至十月初,张理积在福建家中自制了大量传单并购买了一辆别克牌赛欧轿车及鞭炮、汽油等作案工具,于十月四日驾驶轿车,携带上述作案工具到达北京,于十月八日八时许驾车行驶到天安门广场金水桥前机动车道上,向车外抛洒传单,并把点燃的香烟扔进装有汽油的塑料桶内,当即被民警发现并抓获,尚未造成严重后果。

  北京二中院称,曾先后因违法、犯罪被行政处罚和判处刑罚的北京市宣武区四十三岁无业人员叶国强,因拆迁安置所提无理要求未被采纳,于今年五至九月间,先后到北京市政府、天安门等地静坐或滋事数十次,经有关部门对其多次批评教育仍无效。为制造事端,叶国强又于十月一日十时许,从天安门金水桥西北角处跳入金水河,造成众多民众围观,致使该地区秩序严重混乱。其亦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

  北京二中院经审理认为,张理积采取爆炸的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爆炸罪,应依法惩处。鉴于其系限定责任能力人,且尚未造成严重后果,故对其依法从轻处罚。叶国强在已与拆迁方达成协议并领取补偿款的情况下,继续坚持无理要求,多次静坐或滋事,破坏了社会管理秩序,后又在国庆节期间到天安门制造事端,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应依法惩处。据此,分别作出上述判决。

 
编辑:李淑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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