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11月28日电 据北京青年报报道,昨天,北京二中院开庭审理了香港艺人张柏芝诉珠海东洋之花化妆品有限公司违约一案,张柏芝要求“东洋之花”支付违约金125万元人民币。
2000年5月9日,张柏芝和“东洋之花”签订协议书,规定沐浴露的广告物使用日期为自2000年6月15日起至2002年6月15日止。2003年7月,张柏芝发现被告生产销售的沐浴露产品上仍附有原告之肖像。“东洋之花”答辩称,市场上仍然有原告肖像的产品是履行合同的自然延伸,原告要求这些产品在市场上全部消失是没有根据的,也不符合“东洋之花”签订合同的本意。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程婕于姗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