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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者:台湾是中国领土 开罗宣言法律效力不容否定

2003年11月27日 20:43

  中新社北京十一月二十七日电(记者路梅)北京大学国际法研究所所长饶戈平将发表署名文章,从国际法学定义、国际实践和国际社会的确认等方面阐述论证《开罗宣言》的法律地位和效力,指出台湾是中国领土的事实铁证如山。

  明天出版的《人民日报》将刊登饶戈平题为《开罗宣言的法律效力不容否定》的文章。文章指出,历史表明,中美英三国首脑于一九四三年十二月一日发表的《开罗宣言》,已成为日后半个多世纪里国际社会解决台湾问题的一份权威性法律文件,发挥着恒久的法律效力。它不仅记载了中美英三国共同抗日、处置日本无条件投降后安排的权利义务的承诺,是中国人民争取抗战胜利的一个法律保障;而且是台湾法律地位的一个有力证据,强调了将台湾归还给中国的政治意愿,为中国处理战后台湾问题提供了国际法的依据。

  《开罗宣言》始终是中国人民捍卫国家领土和主权完整,反对台湾与大陆分裂的法律武器。然而也成为某些鼓吹“一中一台”、“台湾独立”的人肆意攻击的目标。其说法集中到一点,就是否认《开罗宣言》的法律性质和法律效力。他们将《开罗宣言》贬低为只是表达共同目的或意图的一般政策性声明,断定其不足以构成任何法律上的义务和责任,在法律上不足为据。

  饶戈平指出,《开罗宣言》的法律约束力早已是不争的客观事实。国际社会的绝大多数早已确认其法律效力,国际法上也有充分的根据来证明。据上世纪英国国际法学家H·劳特派特所阐述而为国际法学界普遍接受的权威解释,凡载有由国家元首或政府首脑代表国家达成的协议并且订明有确切的行为准则的国际宣言,都被公认为对各该国具有法律约束力。《开罗宣言》恰恰具备这三个条件:以中美英三国政府首脑名义共同发表,表达了三国政府的共同意愿;记载了三国领导人达成的协议;明确规定了三国对日作战的行为规则,包括确认台湾是日本所窃取的中国领土,承诺务使日本在战后将台湾归还中国。《开罗宣言》所具有的这三个条件,不但使它从本质上成为一项法律文件,区别于国家间的一般政策性声明,成为一项法律文件,而且具备了国际法上条约构成的法律要素,成为三国间的一项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

  对于有人曾以《开罗宣言》没有采用一般法律文件的形式为由,来否认其法律效力,饶戈平认为这同样不能成立。他指出,国际法上没有任何规则规定条约的必要形式。确定一项文件的法律性质是否一个条约,决定因素在于它是否意图在缔结国之间创设权利和义务。《开罗宣言》被公认为具有条约或协议的性质,正是依据其签署国之间协订的有关战后对日本处理安排的权利义务的承诺。

  文章并以国际实践确认《开罗宣言》的法律性质与效力来予以说明。一九四五年七月中美英三国首脑发表的《促令日本投降的波茨坦公告》第八节规定“开罗宣言之条件必将实施”,进一步验证和加强了《开罗宣言》的国际法效力。同年九月,《日本无条件投降书》昭告世界,“承担忠诚履行波茨坦公告各项规定之义务”,其中毫无疑问包含无条件接受《开罗宣言》并履行其必须将台湾归还给中国的义务。中国政府根据《开罗宣言》及盟国间协议收复对台湾的主权后,世界各国都以多种方式对《开罗宣言》的法律效力及台湾回归中国的法律地位予以确认。长期以来《开罗宣言》在一些国际文件中屡屡被引为法律证据;而那些企图否认其法律效力的政治集团与个人的活动,都无一例外地归于徒劳。

  饶戈平最后指出,法律是庄严权威、不容挑战的。台湾岛内某些政治势力的代表人物,把《开罗宣言》视为他们分裂祖国、策划台湾独立的最大的国际法障碍,总是想方设法否定其法律地位和效力,他们置基本事实和国际法于不顾,鼓吹“两国论”、“一边一国论”、“台湾独立论”等。殊不知,被国际社会普遍接受的一项历史性法律文件,决不会因个别人的攻击而受贬损,反而只能彰显出攻击者违抗法律的险恶用心。现代国际法提不出任何有效的证据来证明台湾不是中国的领土,也找不到任何有力的根据来证明台湾地区是一个独立主权国家。《开罗宣言》的法律地位和效力,如同台湾是中国领土的事实一样,铁证如山,历久弥坚,永远彪炳于国际法史册。

 
编辑:李淑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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