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寄丢了专利权证书成被告 国家知识产权局被判赔付

2003年11月27日 15:42

  中新网11月27日电 据科技日报报道,国家知识产权局把专利权人的专利权证书寄丢了,专利权人王向东一气之下把国家知识产权局告上了法庭,索赔专利转让费450万元。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日前作出行政赔偿判决书,一审判决国家知识产权局赔偿原告王向东经济损失3354.5元。

  2001年2月27日,王向东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一种名称为“滚动式拖把”的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由于王向东是外地人,在北京没有固定的居住地点,在填写申请人地址一栏时,王向东写上了北京的一位亲戚的姓名、地址是“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号”,在联系人姓名一栏填写的是“夏某某转王向东”。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该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后,于2001年12月授予专利权,并在实用新型专利公报上对授权行为进行了公告,公告的专利权人地址为“100080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号”,但是删去了“夏某某转”的字样,专利权人为“王向东”,并于2001年11月27日将专利权证书寄出。

  由于删去了“夏某某转”的字样,专利权证书一直没有寄到王向东的手里。王向东多次到国家知识产权局询问,才得知是由于知识产权局在邮寄专利权证书时没有将联系人夏某某的名字写上,致使被告将原告的专利证书寄丢。

  王向东认为,被告的行为导致专利证书丢失,也使得对“滚动式拖把”专利技术感兴趣的人难以与他取得联系,使该专利技术自授权之日就成为一项“死”技术,给他造成了经济、精神及身体健康的损失。2003年7月,原告在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要求确认被告“未公告其联系人行为”违法的诉讼的同时,也向法院提出了要求行政赔偿。索赔专利转让费450万元、生活补助费3800元以及精神、身体伤害费1万元等。

  北京一中院经审理依法确认事实后,责令被告于判决生效后30个工作日内将该联系人事项予以公告。同时,一中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判决国家知识产权局对其违法行政行为给原告造成的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考虑到原告因被告的违法行为来京解决问题及进行相关诉讼,确实支付了一定的交通、食宿、检索、打印复印和邮寄等费用,判决赔偿原告王向东直接经济损失3354.5元。

  主审法官强刚华认为,现代社会人口流动频繁,人户分离现象较为普遍,专利权人的生活、工作地经常发生变动。如果不公告专利权人的联系人情况,极易导致外界与专利权人难以取得联系,会对相关专利技术的推广应用产生阻碍作用,不符合专利法关于“有利于发明创造的推广应用”原则的规定。(记者刘莉)

 
编辑:金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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